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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暗藏六大风险 法官提示签协议留证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6

  在房地产调控政策、贷款审批条件等影响下,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买房人便另辟蹊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买房”应运而生。不过,记者昨日从西城法院的一份调研中发现,借名买房虽然可能达到买房的目的,但其背后却隐藏着否认约定、协议无效、过户困难、被诉腾房、转卖他人等六类诉讼风险,不能不引起重视。

 

  借子女名贷款成被告

 

  王先生和程女士夫妇均年近六十,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便以儿子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住房。二老按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相关税费。过户时,产权人自然就签为儿子小王。此后,程女士一直以儿子的名义偿还贷款。

 

  让夫妇俩没想到的是,儿子竟然将房屋出售,买主将购房款分次打入到王先生和程女士夫妇的银行账户。小王随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返还收取的房屋价款300余万元。

 

  王先生夫妇来法院应诉时,提交了与儿子签订的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由二老出资,所有权归二老所有。后经法院调解,小王与父母达成和解,撤回了起诉。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先生和阎女士夫妇承租着单位的公房。2004年,公房赶上拆迁,给了夫妇俩一套安置房。但由于李先生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夫妻商定以儿子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手续。不过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都是由夫妻俩支付的。

 

  由于自己是登记的产权人,儿子小李2010年将父母起诉要求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小李去年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归其所有,又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他们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两口的请求。

 

  借叔叔名买房生变故

 

  孙先生是个外地人,20034月,他看上了房主李先生的一套单位上市的公房,先后交纳了定金和购房款。不过,他其实并没有购买资格。经过和北京的叔叔、婶婶商量,决定约定以叔叔的名义购买,等孙先生有资格后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一个月后,叔叔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孙先生办理了房屋过户的全部手续。

 

  2006年,孙先生的叔叔去世,没想到婶婶张女士翻脸不认账,就是不同意过户。去年,张女士还起诉要求孙先生一家从房屋内搬走。法院认定孙先生与其叔叔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随后,同样是通过诉讼,孙先生获得法院支持,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借名买房有三种情况

 

  西城法院的调研法官介绍说,借名买房中三种人居多。首先是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保障房政策和限购令的实施,使得有购房需求的人因不符合购房条件而无法购房,比如非北京户口在京纳税不满五年、家庭年收入超过标准无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第二类是因年龄等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老人。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和银行贷款政策调整,一些人虽有购房资格,却因银行贷款审批未过而无法购房,比如年龄较大、即将退休或有大额贷款尚未偿还。

 

  最后一种人是为了享受低价购房的优惠政策。一些单位对内部职工购房给予优惠条件,比如团购、集资建房、房改房等,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使得有需求的人借用单位职工的名义低价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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