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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保障房的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26

  因不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购资格,为规避保障房政策,实际购买人借用具备相应资格者的名义,采取“借名”、签订“黑白合同”等不正当手段,达到低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目的。这种方式简称为“借名买房”。因这种违规交易保障房的行为本身就隐含较高的潜在法律风险,一旦交易双方关系恶化或一方悔约,为争夺有限低廉的保障房资源,势必产生法律纠纷。

 

  借名购买保障房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以下类型:

 

  一是取得申购资格的出名人,在将申购资格转让后反悔,主张借名行为无效;

 

  二是出名人反悔将实际购买人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所有权或判令实际购买人腾房;

 

  三是实际购买人在“借名”之后,又与出名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名人反悔诉诸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四是部分实际购买人将出名人诉诸法院,请求确认享有房屋所有权或判令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现实案例:

 

  安某夫妇与刘某借名买房一案中,出名人刘某以系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安某夫妇腾退房屋,而安某夫妇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要求刘某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升级。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为规避政策而通过借名、买号等交易保障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出资、贷款等行为一般仅有口头约定,且不易被发现。另外,涉保障房诉讼纠纷多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尤其借名买房、转让购房号等纠纷主体往往存在近亲属、同事、朋友级关系。这些特殊主体基于亲情、友情或信任关系恶意串通规避购房政策,且不易暴露。随着交易条件或情况的变化,将会有更多潜在诉讼纠纷诉至法院。借名人与出名人往往就权属确认、房屋腾退、出资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形成系列诉讼,矛盾化解难度较大,难以通过和解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在“借名合同”案件中,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要求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审判实务中一般以“借名”行为损害公共利益而不予支持。实践中,因“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案件纠纷,往往形成出名人享有所有权,借名人享有使用权的尴尬的裁判结果。而以保障房政策为依据认定借名行为无效,不仅违反法律效力高于规章并优先适用的原则,而且亦明显违背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势必又会鼓励悔约不诚信行为和投机心理,在某种程度上,对实际出资、装修并长期居住的借名人来说,难以实现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而对购买人再次转让已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采取区分转让房屋是“老房”还是“新房”分别处理的方式。如对2008411日之前购买的“老”经济适用房,约定在购买五年期满后再办理过户手续的,可认定有效。但因保障性住房过户涉及购房资格审查及政府回购等行政审批行为,对借名人或违规购买人以具备申购资格或者期满五年为由,主张办理过户登记的,实践中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

 

  完善住房保障立法,加强申请资格审查:

 

  首先,加快完善住房保障立法,为保障房制度提供权威性法律依据。

 

  立法机关加快保障房立法进度,将保障房管理规范上升到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以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形式对保障房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问题等做出明确规定,堵塞政策漏洞,对规避法律、法规行为不留可乘之机,为涉保障房“借名”案件纠纷处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上级法院尽快制定司法解释,针对目前涉保障性住房中的借名效力、权属转移登记等法律适用问题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有效发挥保障房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对百姓购房行为的指导、指引和规范作用。

 

  其次,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

 

  严格审查、核对购房人购买资格,实现审核、销售、交房、入住等各环节无缝对接,确保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中低收入家庭切实得到保障,防止利用政策漏洞借用他人名义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情况;此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房资格异议审查和落实政府回购政策,加大对保障房享受者资格异议审查力度,对经审查发现确实不符合保障房享受资格或通过借名违规交易的,政府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落实回购政策,加大对已查实的骗购行为的惩罚力度。

 

  最后,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警示借名交易风险。通过加强政策宣传,让百姓理解保障房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曝光违规风险交易行为,警示购房人慎重交易,切忌贪一时之利,避免通过以他人名义购房,导致日后难以确认房屋归属从而引发纠纷;或出借自身购房资格后将无法再享受相应政策优惠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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