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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遗嘱无效?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7

  引言:如何防止遗嘱无效?(1)订立遗嘱时,必须明确载明订立遗嘱的时间。(2)遗嘱应当考虑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的规定。(3)立遗嘱尽量找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作为见证人,最好到公证处公证。 (4)注意遗嘱的格式。

  (1)订立遗嘱时,必须明确载明订立遗嘱的时间。

  由同一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时,应以订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一份经公证的遗嘱为准,因而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有效性尤为重要。

  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有任何修改,一定要及时去公证处进行变更。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立遗嘱人的遗嘱意愿往往都会有变动。如果前份遗嘱已在公证处进行过公证,一定要注意前往公证处进行变更。因为在遗嘱的几种法定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公证遗嘱非经公证变更,不得撤销。

  (2)遗嘱应当考虑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的规定。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尽量在遗嘱中列名进行遗嘱中的财产分配方式的理由,如果遗嘱合法有效,所导致的法律结果为以遗嘱继承代替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是在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平均分配,而遗嘱继承则由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形成,往往会在法定继承人间形成不均等的分配,因而很容易产性矛盾及争端。建议立遗嘱人应尽量在遗嘱中体现立遗嘱的理由,以免将来发生争端,可有据可寻。

  (3)立遗嘱尽量找专业人士,如律师等作为见证人,最好到公证处公证。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在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继承人,受遗嘱人外,只需符合无利害关系既可。在实践中,立遗嘱人往往会去找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远亲、朋友作为见证人。但在随后的遗嘱继承中,由于这些见证人多多少少还是和立遗嘱人的家庭具有一定的牵连,因而也会导致争端及矛盾,甚至会出现影响见证人与亲朋好友的感情和关系的问题。因而,如在立遗嘱时,找律师等专业人士,一来无任何利益关系,二来更具有公信力,三来也保证家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摩擦。

  (4)注意遗嘱的格式。

  为了避免遗嘱被篡改,遗嘱最好用打印,在遗嘱结尾处注明“以下内容为空白”;遗嘱最好表明页数,如第x页/共x页;每页遗嘱都要签字加按手印,表明立遗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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