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法定继承纠纷> 正文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3

  引言: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写清楚自己要交代的问题,一般还是可以的。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要写明立遗嘱人的个人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按照身份证上的写就可以了,最好写上身份证号码。

  第二,要写明立遗嘱人财产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坐落、房产证号,动产的地点等等。

  第三,要写明继承人的情况以及继承人和立遗嘱人的关系。

  第四,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要亲自书写等。

  第五,有时间和立遗嘱人的签字。

  当自书遗嘱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如果有继承人不认可是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又找不到其他证据的,法院不会认可遗嘱的效力。所以,自书遗嘱可以请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并在遗嘱上签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