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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3

  引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下文将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婚内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内财产约定制度,赋予了夫妻间对于婚内乃至于婚前取得的财产自由约定的权利。夫妻间婚内财产约定不具有公示性,原则上只能对内,不 能对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例外,包括: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和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所举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如果 孤立地按照文义理解该条规定,当一方所借之债虽与家庭生活无关时,仍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如此,是否有悖于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立法精神?

  2.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规定在第四章离婚中的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明确将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 目的限定为“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产生的债务,只要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都应视作夫妻共同 债务。可见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心标准并非时间因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是有无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 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共同债务规定的细化和解释,当然应坚持夫妻共同债务判定的目的要素。因此,如果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 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注意的是:此处是否因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不能以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衡量。只要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一方为生产、经营所举债务即使未能实际产生收益,亦应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原因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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