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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侵权行为救助措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引言:婚姻法第47条针对上述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救助措施:1、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显然,该项救助措施仅适用于判决离婚,而不适用于。因为在协议离婚之场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协商解决,无需法律救济措施的适用。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项救助措施既适用于诉讼离婚,又适用于协议离婚。只要在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致使他方本应分割的共同财产未能实际分割,离婚后他方才发现的,即可请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离婚后被发现的夫妻一方非法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伪造债务多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对离婚时已经分割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属于离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该权利的保护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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