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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4

   引言:哪些公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购买公房,购房人应交纳的税费有哪些?带着这些疑问,一起看下文吧。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在户籍冻结地区内的;

  (五)已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或者有违章搭建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需要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

  (九)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购买公房,购房人应交纳的税费有:

  (1)房屋买卖手续费:原规定购房人按实际房价的0.5%交纳。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起,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2)产权所有权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交纳。

  (3)印花税:按房屋售价的0.5‰交纳。

  (4)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4元;房屋共有执照工本费每证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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