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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25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但是,由于每个家庭成员构成不同,家庭共有财产的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首先查清家庭财产中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有财产,谁和谁共有。然后,才能做分家析产的调解工作。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财产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员有约定属于个人的财物等。

  一、调委会在调解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按照我国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时,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3、分家析产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生活。

  4、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5、没有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人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7、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虽然是可分物,但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产的原则,实行按份共有的办法,共有人中有愿意取得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的可作价出售,分割价金。

  8、共有人对家庭的贷款、欠款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贷、欠款。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负担偿还贷、欠款的义务。

  分家析产纠纷直接涉及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不易调解,调委会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首先应深入调查,访问每个家庭成员,弄清他们各自的想法、意见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第二,召开全体家庭成员会,确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财产,那些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加分割,对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三,提出分家析产的具体方案,逐一征求家庭成员的意见,合理的采纳,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拟制分家协议书。在工作过程中调委会要注意事态发展,发现激化苗头,要停止分家析产,立即采取缓和矛盾措施。调委会调解不成功时,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怎样调解家务纠纷

  家务纠纷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婆媳、姑嫂、翁婿、妯娌等家庭成员之间因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引起的纠纷。

  家庭事务纷繁复杂,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口角磨擦、经济往来、生活习惯不同、教育子女意见不一致、占有、使用共有财产、主张相异等产生纠纷。有的是因家庭成员间受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产生的,如夫权思想、夫妻之间不平等、丈夫漠视妻子子女的合法权益,重男轻女、歧视、虐待生女孩的妇女,婆婆虐待儿媳纠纷等等,在农村经济改革以来,还出现了妻子嫌丈夫无能、不善经营、不会致富或相互埋怨而引起的新型家庭纠纷。

  家庭纠纷事情虽小,但影响较大,往往一人闹纠纷,全家不安宁,一家闹纠纷,四邻都担忧。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人们的情绪,给工作、学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的家庭纠纷由小闹大,酿成自杀、凶杀事件,甚至引起闹丧、群众性械斗等恶性案件。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家庭纠纷,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建设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调委会在调解家庭纠纷时就应讲究工作方法,根据不同纠纷,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教育,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利用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进行调解。

  三、对于几类常见的家庭纠纷在调解中可以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对由于专横压制夫妻不能平等相等而产生的纠纷调解时应注意:

  1、着重向当事人讲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关系是平等的,它与封建制度下的“男尊女卑”的关系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以金钱为基础的买卖关系有根本不同。因此夫妻双方尽管可能工作岗位不同。职位高低不同,才能大小不同,但是,都要平等相待。

  2、家庭生活要养成经济民主、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勤俭作风,夫妻双方的收入尽管有多有少,但在家庭中的发言权是一样的,收入多的不能歧视收入少的,实行经济民主,共同安排好收入和支出,对于必须赡养的父母或亲友,不论自己的经济是宽裕还是困难,都要适当安排。没有负担或负担轻的一方也要积极、主动地支持。

  3、夫妻承担家务劳动。男同志要克服男外女内的封建传统观念,主动做一些家务,特别是女方在经期、孕期、产期或身体不好时,更应积极、主动多做些家务。女方也应发扬中国劳动妇女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尽量多承担家务。

  (二)由于不尊敬老人而产生的纠纷,在调解时应注意:

  尊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在经济上负担父母生活费的子女,平时要注意对老人的态度,不能由于自己负担了老人生活就流露出不尊敬或厌烦的态度,有些老人可能存在一些旧思想、旧作风、旧习惯,如果不是原则问题,应加以体谅,即使是原则问题,在与老人争论时,也应注意方式、方法和态度,不能在感情上伤害老人,产生相反效果,使矛盾激化。对于过去成份不好或因政治上、生活上犯过错误、甚至受到专政机关惩处的父母,做子女的应一方面从思想上帮助其早日改正错误,另一方面在生活上给予帮助,特别是在法律上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应因此而放弃自己的责任。

  (三)由于教育子女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

  夫妻双方对于孩子都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在教育孩子方面,双方发生分歧,如:一方用打骂孩子的方式来进行教育,而另一方不同意时,不要当着孩子的面指责对方,或者硬去袒护孩子,以免影响夫妻关系,并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事后交换意见,解决分歧。

  (四)调解媳妇与公婆或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纠纷应该注意:

  与公婆住在一起的媳妇,要把公婆当做生父母一样,在生活上关心,在家务上照顾他们,经济也应公开,遇事要征求并尽可能尊重公婆的意见,意见不统一或暂时做不到的,也要耐心说服、解释,不要生顶硬撞。与岳父母住在一起的女婿,也应主动把岳父母当做生父母看待,多交流工作、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情况,休息在家时,应多做一些家务,减轻老人和妻子的负担,与双方老人不住一起的晚辈,要经演唱去探望长辈,给他们以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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