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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取得父母赠与房产,男方起诉分割被依法驳回|离婚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2-02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赵雅琴于20129月登记结婚,20215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姻期间育有一子。

离婚后,王建国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系统提示“配偶名下有房”。后从儿子处得知,赵雅琴在门头沟区拥有一套新房(一号房屋)。王建国遂起诉至法院,主张:

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

赵雅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未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赵雅琴坚决否认,并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

一号房屋系其父母赵志远、刘慧敏于20202月从案外人处全款购得,总价326万元;

所有购房款均由其父母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

20219月,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她,并直接由原产权人过户至其名下;

购房及赠与行为均发生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建国质疑:

现金支付100万元不符合交易习惯;

其妻在婚内存在大额不明支出,可能用于购房;

赠与协议签名不真实,且父母未取得产权即赠与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王建国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一号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在于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建国负有举证责任。

第一,购房主体明确为女方父母。

《卖房协议》由赵志远签署;

银行流水显示,223.6万元购房款由赵志远账户转账支付;

100万元现金部分,赵志远于202065日取现100万元,卖方陈鹏于67日存入100万元,时间、金额高度吻合;

《收条》由卖方签字确认,内容清晰。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购房人为女方父母。

第二,房屋系离婚后受赠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于2021910日登记至赵雅琴名下,而双方已于2021528日离婚;

即使赠与行为溯及婚内,但出资来源于女方父母,且明确赠与女儿个人,依法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三,原告所称“不合理支出”与购房无法律关联。

王建国虽指出妻子婚内有34万余元支出,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购房;

更无证据证明其妻与父母存在“借名买房”或资金混同;

日常家庭开支与大额房产购置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第四,赠与协议效力不影响权属认定。

即便协议签名存疑,但房屋已实际完成过户,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且购房资金来源清晰,无论是否赠与,房屋均非夫妻共同出资购买。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成功阻断前配偶对个人房产分割企图的典型范例,为类似情形提供关键抗辩策略:

一、用“资金流+合同+登记”三重证据锁定购房主体。

保留父母签署的购房合同;

确保大额付款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

现金部分需同步保留取现与对方收款记录,形成闭环。

本案中,100万元现金虽被质疑,但因取现与存款时间、金额完全对应,法院予以采信。

二、明确赠与意图,强化个人财产属性。

即使父母先购房、后赠与,只要在过户时直接登记至子女一人名下,并辅以赠与说明(如协议、声明),即可有效排除配偶权利。无需担心“未先过户再赠与”的程序瑕疵,因物权变动以最终登记为准。

三、切割“婚内支出”与“购房行为”的关联性。

对方常以“婚内有大额转账”推定参与购房。此时应强调:

家庭日常开支持续多年,不能等同于购房出资;

若无直接支付房款或与父母的资金往来凭证,其主张仅为猜测。

法院不会仅凭“可能性”推翻清晰的出资证据链。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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