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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入住十年后房主反悔?法院:表见代理成立,必须过户|借名买房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2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2年,周敏通过甲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朝阳的一号房屋。卖家“代理人”陈琳出示了房产证原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还有一份委托书,称房主王芳因在外地工作,全权委托她卖房。

周敏觉得手续齐全,又是亲戚代理,便签了合同,总价200万元。她分三笔将140万元购房款打给陈琳,并很快入住房屋。

谁知两年后,真正的房主王芳突然出现,声称:

“我从没授权卖房!委托书是假的,我要收回房子,你还得赔我8年租金!”

更复杂的是,陈琳也跳出来说:

“房子本来就是我的!当年是我借王芳名义买的,我只是拿回自己的财产。”

三方各执一词,官司打了六年。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了:

✅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买受人无需搬离,房主必须配合过户;

✅ 买受人代偿剩余贷款后,房屋归其所有;

❌ 房主主张合同无效、索要租金的请求全部驳回!

这意味着:即使授权是伪造的,只要买家“看起来有理由相信”,交易就受法律保护。

法院怎么说?

法官重点分析了一个关键问题:陈琳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认为,以下事实足以让买受人周敏合理相信陈琳有权卖房:

陈琳是房主王芳的亲表妹;

她持有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钥匙、契税票据;

房屋长期由陈琳实际管理、装修、出租;

交易通过正规中介进行,流程完整;

王芳多年未对房屋使用提出异议,默许陈琳处置。

最关键的是——委托书虽系伪造,但买受人无从辨别真伪。

法院强调:

“法律不能苛求普通购房者具备笔迹鉴定能力。在手续齐全、关系合理、占有真实的前提下,买受人的信赖应受保护。”

至于陈琳与王芳之间的“借名买房”争议?

这不影响本次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约束的是房主与买受人,而非代理人与房主。

最终,法院判令:

周敏代王芳清偿剩余房贷;

王芳配合办理解押和过户;

周敏已付140万,剩余60万与贷款抵扣,多退少补;

王芳的损失,可向陈琳追偿。

给大家的提醒

这个案子给两类人划出红线:

对房主:

不要把房产证、身份证交给他人保管,尤其亲属;

长期放任他人管理、出租你的房子,可能被认定为“默许处分”;

即使代理人伪造签名,若买家善意无过失,你仍需履行合同。

对买家:

通过正规中介交易,保留全套签约材料;

核实代理人身份、关系、房屋占有状态;

只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使遇到“无权代理”,也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而胜诉。

法律保护的,不仅是产权归属,更是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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