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父与周母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周梅、长子周强、次子周涛。周强先于父母去世,留有一子周阳。
2002年,周父、周母因退休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欲购买一套商品房(后称“一号房屋”)。当时周强、周涛均已下岗,只有周梅具备贷款资格。经家庭协商,决定由周梅出面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但首付款及全部月供均由周父、周母支付,房屋实际归父母所有。
2014年12月,三兄妹签署《家庭房产分配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在父母百年后出售,售房款按比例分配——周涛50%、周梅42%、周强8%。
2015年1月,在舅舅(见证人)主持下,全家签署四份书面文件,包括《遗嘱》《说明》及两份《补充遗嘱》,再次确认:
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周梅名下,实际产权人为周父、周母;
房屋系因贷款政策限制“借名登记”;
三子女对继承份额达成一致:周涛50%、周梅42%、周强8%;
所有文件均有周父、周母、周梅、周强、周涛共同签字捺印。
2017年、2020年,周父、周母相继去世。此后,周梅拒绝按约定分割房产,并主张:
一号房屋是她个人购买,所有费用由其承担;
所谓“遗嘱”是打印件,无两个见证人,形式无效;
周涛未出资,无权主张产权。
周涛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梅按50%份额支付房屋折价款约205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一号房屋属于周父、周母的遗产;
✅ 周涛享有50%产权份额;
✅ 房屋归周梅所有,由其向周涛支付折价款2,048,944元;
❌ 驳回周梅关于“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抗辩。
核心结论: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即使名为“遗嘱”,只要体现真实合意,即具法律效力。
三、法院说理要点
文件性质非典型“打印遗嘱”,而是家庭财产分配协议
虽然文件名为《遗嘱》,但内容涵盖多套房产安排、赡养义务、过户配合等,且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实为家庭内部就财产分割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不能仅因形式为打印件而否定效力。
借名买房事实成立,有充分证据链支撑
协议明确说明“因父母无贷款资格,故登记在周梅名下”;
2014年已有分配协议,2015年文件系进一步确认;
公租房置换、居住安排等细节均与协议内容吻合,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周梅所持票据不能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
虽然购房合同、贷款、物业费等以周梅名义办理,但结合家庭背景(父母掌控拆迁款、工资卡由周梅代管),款项实际来源于父母。周梅的付出已在42%份额中予以补偿。
继承份额约定合法有效,应予尊重
《民法典》允许继承人协商确定遗产分配比例。本案中,各方在父母生前即达成一致,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借名买房+家庭协议”可突破形式瑕疵
即使文件名为“遗嘱”且为打印件,只要全体利害关系人签字确认,法院可能认定其为有效财产分配协议,而非无效遗嘱。
出资来源比付款名义更重要
在亲属间借名买房中,谁实际控制资金、谁受益、谁长期占有,比“合同写谁名字”更具说服力。建议保留银行流水、家庭会议记录等证据。
提前书面约定份额,可避免日后纠纷
本案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2014年、2015年两次书面确认。若仅有口头约定,极可能因举证困难而败诉。
借名买房风险仍高,过户才是终极保障
尽管本案支持了实际权利人,但若周梅在父母去世后迅速出售房屋,周涛可能面临“钱房两空”。最安全的做法仍是政策允许后立即过户。
⚠️ 特别提醒:涉及父母房产、兄弟姐妹共有、借名登记等情形,务必签署书面协议,避免亲情反目、权益落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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