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苏婉婷、周雨桐、周若溪(妻子及两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已故丈夫/父亲周明远与被告周国栋(周明远之父)之间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要求周国栋返还售房款650万元。
事情源于2013年:
周明远与父亲周国栋、姑姑周丽华共同签署了一份《家庭房产协议书》,约定:
“由乙方(周明远)全资以甲方(周国栋)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由乙方使用、居住,并享有该房屋的全部处置权及相关利益;待甲方百年归老后,该房屋由乙方继承,丙方(姑姑)自愿放弃继承权。”
协议签订后:
购房款387万余元全部由周明远与妻子苏婉婷通过婚后共同账户支付;
房屋交付后,周明远一家四口长期居住,物业费、供暖费、水电燃气等均由他们缴纳;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契税发票及原始房产证等全部资料由苏婉婷保管;
周明远于2018年12月不幸去世,未留遗嘱;
2021年2月,周国栋在未通知儿媳和孙女的情况下,将一号房屋以650万元出售,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
苏婉婷认为:房子是她和丈夫出钱买的,只是借用公公名字登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国栋擅自卖房,严重违约,应确认借名关系有效,并返还售房款。
周国栋则辩称:
房子是儿子孝敬自己、赠与养老的;
《家庭房产协议》本质是遗嘱,写明“百年后由儿子继承”恰恰说明自己才是所有权人;
儿媳此前两次起诉又撤诉,属滥用诉权;
自己年近九旬、身患重病,卖房是为了筹措医药费,属于合法处分个人财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 确认周明远、苏婉婷与周国栋就一号房屋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法院强调:借名关系成立,但售房款涉及遗产分割,需另案通过继承纠纷解决。
三、法院说理要点
协议内容体现借名合意
协议明确“乙方全资以甲方名义购买”“乙方享有全部处置权”“甲方不得擅自处分”,完全符合借名买房的核心特征——出名人仅为登记载体,实际权利归属借名人。
出资来自夫妻共同财产
所有购房款均从周明远与苏婉婷的银行账户支付,且二人当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国栋自认未出资,也未提供任何“赠与”证据。
长期实际控制房屋
从2013年交房至2021年被出售,近8年间房屋一直由周明远一家居住使用,相关费用由其承担,产权证等重要文件由苏婉婷持有——这构成对房屋事实上的占有与支配。
“继承”条款不否定借名性质
约定“百年后由乙方继承”,是为避免过户税费、防止其他继承人争产的常见安排,不能据此反推房屋归周国栋所有。
规避限购不影响合同效力
虽为规避北京购房资格限制而借名,但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性规定,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导致合同无效。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亲属间借名买房,协议措辞至关重要
即使没有“借名”二字,只要写清“谁出钱、谁使用、谁处置”,法院仍可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务必保留“三要素”证据链
出资凭证(银行流水)
实际占有(居住、缴费记录)
权属资料保管(合同、房产证)
本案胜诉正依赖于此闭环。
警惕“家庭协议”被曲解为赠与或遗嘱
若协议中出现“赠与”“继承”等字眼,需结合全文及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真实意思表示。
⚠️ 特别提醒:即使借名关系被确认,若房屋已被第三人善意购得,无法追回原房,只能主张赔偿或分割售房款。因此,尽早维权、及时保全,至关重要。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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