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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借名有效吗?关键看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房地产律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1-0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王立军因拆迁获得两套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他自留一套,另一套由其弟李建国出资购买,并借用女儿王思涵(即李建国的侄女)名义签约。

 

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2010年8月,李建国直接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42.4万余元;

2010年9月,王思涵作为买受人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2012年3月,房屋登记至王思涵名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全部原始资料(合同、发票、契税票、房产证等)均由李建国持有;

房屋交付后对外出租,租金由王思涵扣除物业费后转给李建国;

2018年租约到期,李建国收回房屋,二次装修后于2019年1月入住至今。

2019年6月,李建国要求王思涵配合过户,遭其拒绝。王思涵称:

 

房屋是自己的;

李建国的付款是“借款”;

限价房不得借名买卖,协议应无效。

李建国遂起诉,要求办理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王思涵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李建国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有效,限价房性质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有充分事实支撑

购房款由李建国直接支付给开发商,非普通借款操作;

租金长期由李建国收取,王思涵转账备注虽写“还款”,但金额不固定,不符合借款特征;

房屋由李建国二次装修并实际居住,与其“借住”说法矛盾;

全部购房及产权原始凭证均由李建国长期持有,王思涵称“质押”但无证据。

限价商品房≠借名无效

 

法院指出:该房屋系基于拆迁安置取得的保障性住房,非面向社会公开配售的限价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名协议合法有效。

综合判断:谁出资、谁控房、谁持证,谁是真实权利人

 

即使无书面协议,法院仍可依据出资、占有、收益、证件持有等要素,认定借名关系存在。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购买保障房风险高,但并非一律无效——关键看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规避政策;

即使对方称“借款”,若付款方式、资金流向、使用行为不符,法院可否定借款主张;

持有全部原始票据+长期收租+实际入住=强有力的确权证据链;

限价房、经适房等政策房,若源于家庭内部拆迁安置,借名可能被认可。

建议:

 

借名购房务必保留付款凭证、合同原件、费用票据;

房屋交付后尽量自行管理或明确租金归属;

入住、装修等行为要留痕(如缴费记录、照片、邻居证言);

发生纠纷及时起诉,避免对方转移房产或制造新债务。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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