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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去世,女方持遗嘱求继承,子女反对,胜诉得房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八旬老人持丈夫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北京、海南两套房产,儿女以 “父亲立遗嘱时糊涂、受胁迫”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老人,明确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两套房产中丈夫的份额均由老人继承”。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老伴持自书遗嘱求继承,儿女质疑遗嘱效力

刘慧(原告,被继承人张建国之妻,胜诉方)起诉张敏(被告一,张建国之女)、张伟(被告二,张建国之子),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二号房屋”(海南省)归自己继承所有;2. 诉讼费依法分担。

刘慧主张:1. 张建国与刘慧 1961 年结婚,育有张敏、张伟二子女;2. “一号房屋” 登记在张建国名下,“二号房屋” 登记在刘慧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3. 2021 年 9 月张建国立自书遗嘱,明确 “两套房产中本人份额归刘慧继承”;2023 年 5 月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张建国再次确认将 “一号房屋” 50% 份额赠与刘慧;4. 张建国 2023 年 6 月去世,应按遗嘱及赠与协议继承房产。

张敏、张伟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张建国 2021 年患脑梗、肺纤维化等病,生活不能自理、头脑糊涂,无立遗嘱能力;2. 父亲曾称 “遗嘱是被刘慧逼迫抄写”,且 2020 年家庭协议约定房产生前不得变现,遗嘱违反协议;3. 二人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与赠与协议核心信息:2021 年 9 月的自书遗嘱由张建国亲笔书写,载明 “两套房产中本人份额归刘慧继承”,有签名及日期;2023 年 5 月的赠与协议明确 “一号房屋 50% 份额赠与刘慧”,亦有张建国签名;2020 年 10 月张敏、张伟曾出具承诺书,承诺 “放弃父母第一轮遗产继承,归在世一方所有”。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均系张建国与刘慧婚内取得,双方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

举证与质证情况:刘慧提交遗嘱、赠与协议、承诺书、见证人证言(证实张建国 2020 年立遗嘱时意识清晰);张敏、张伟提交医疗记录、谈话录音,但未提交张建国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明,亦未申请笔迹鉴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张建国 2021 年所立自书遗嘱及 2023 年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两套房产应按遗嘱由刘慧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抗辩无证据支撑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行为能力无缺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符合 “无行为能力、受胁迫” 等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遗嘱由张建国亲笔书写,无涂改,签名及日期完整,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② 行为能力可确认:张敏、张伟提交的医疗记录仅证明张建国患病,但未显示其立遗嘱时意识不清;且 2023 年 5 月张建国仍能签订赠与协议,佐证其 2021 年具备认知能力;③ 胁迫主张无依据:谈话录音中 “被逼抄写” 的表述系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赠与协议的后续确认行为可推翻 “胁迫” 说法。

(2)赠与协议与承诺书形成佐证,遗嘱效力更稳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后遗嘱或行为可变更前遗嘱)。

事实推导:① 赠与协议强化意愿:2023 年 5 月的赠与协议与 2021 年遗嘱内容一致,进一步印证张建国 “将房产份额给刘慧” 的真实意愿;② 承诺书构成约束:张敏、张伟 2020 年明确承诺 “放弃第一轮继承”,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反悔无法律依据;③ 家庭协议不影响遗嘱:2020 年协议虽约定房产生前不得变现,但遗嘱处分的是 “死后遗产份额”,与协议内容不冲突,不构成遗嘱无效事由。

(3)张敏、张伟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单方陈述无佐证不被采信)。

事实推导:① 无行为能力无证据:二人仅以 “患病” 推测张建国无行为能力,但未提交立遗嘱时的医学鉴定报告,无法推翻遗嘱效力;② 反证缺失:未申请笔迹鉴定,亦未提交 “刘慧胁迫张建国” 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③ 赡养义务不阻却遗嘱:尽赡养义务可在法定继承中多分,但本案有合法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赡养行为不影响遗嘱执行。

(4)房产份额处分合法,刘慧有权全额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包括财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二号房屋” 中张建国的 50% 份额,按遗嘱及赠与协议均归刘慧继承;叠加刘慧自身 50% 份额,两套房产均由刘慧全额持有,张敏、张伟无权主张分割。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一号房屋” 归原告刘慧继承所有;

原告刘慧名下位于海南省保亭县 “二号房屋” 归原告刘慧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遗嘱完整性与后续佐证

自书遗嘱需确保 “全文亲笔书写、签名 + 完整日期”,同时留存后续赠与协议、谈话记录等佐证意愿连贯性,本案中赠与协议成为反驳 “胁迫” 的关键。

破解行为能力质疑,主张证据标准

对方以 “患病” 质疑行为能力时,可主张 “需提交立遗嘱时的医学证明或鉴定报告”,仅以日常病史无法否定行为能力,倒逼对方承担举证责任。

活用在先承诺,强化遗嘱合理性

若继承人曾出具放弃继承的承诺书,可作为重要证据,证明遗嘱内容符合家庭此前共识,削弱对方 “遗嘱违背常理” 的抗辩。

2. 订立自书遗嘱(高龄 / 患病群体):2 个关键提醒

同步留存能力证明,降低争议风险

高龄或患病者立遗嘱时,同步录制 “书写过程视频”,明确 “意识清醒、自愿订立”,并留存近期体检报告,直接佐证行为能力,避免事后争议。

明确财产细节,避免协议冲突

遗嘱中注明房产地址、产权证号及 “本人所有份额”,若此前有家庭协议,需在遗嘱中明确 “本遗嘱优先于其他协议”,避免效力冲突。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无反证即有效,高龄患病者立遗嘱的关键在于证明立遗嘱时意识清晰;继承人在先承诺可强化遗嘱效力,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继承人持有此类遗嘱时,优先梳理遗嘱与后续佐证的关联性;订立遗嘱时,高龄或患病者务必注重能力证据留存,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确保遗嘱能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判断侧重 “形式合规与真实意愿”,实践中,即使立遗嘱人患有慢性疾病,只要能证明其立遗嘱时具备认知能力、遗嘱系自愿订立,且无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仍会认定有效。这一规则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权,是本案中刘慧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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