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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花 765 万买海淀万寿路学区房,因卖家承诺 “学位占用 4 年级” 实为 “占用 2 年级”,起诉索要 153 万违约金(总房款 20%),卖家辩称 “买家购房非为学位,价格已低于市场价”,法院最终判决 “卖家赔偿 10 万违约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卖家学位承诺不实构成违约,违约金过高可酌情调整,但需承担合理赔偿”,为学区房交易中 “学位承诺”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陈宇诉称:
判令被告周明(卖家)支付房屋总款 765 万元 20% 的违约金 153万元。
事实依据:
2023 年 6 月 27 日,陈宇通过丙中介公司与周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购买海淀区西翠路十号房屋(万寿路学区房,2023 年 6 月小学报名已结束,教委查询系统关闭),总房款 765 万元(定金 20 万、户口及物业保证金 15 万、监管资金 544 万、贷款 186 万);
学位承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十号房屋学区名额 2023-2024 年度占用 4 年级,若承诺不实,卖家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总房款 20% 违约金)”,签约前陈宇多次与周明确认学位占用情况,周明均坚持该承诺;
履约过程:陈宇按约履行义务,2023 年 8 月 30 日付清全款,8 月 31 日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因需确认学位状态,2024 年 3 月 26 日陈宇借用亲戚名义(需学龄前儿童材料)查询,海淀教委小招办 3 月 28 日答复 “该房屋学位 2022 年 9 月被占用(对应 2023-2024 年度 2 年级)”,与周明承诺的 “4 年级” 严重不符;
违约后果:陈宇购房后因房屋 “西北朝向、隐私性差” 且贷款压力大,计划出售房屋,但多家中介(链家、麦田、爱家)反馈 “学位实际占用至 2028 年,占用时间过长”,导致房屋难出售,客户报价远低于 765 万购房成本(含中介费、税费、贷款利息,总成本超 800 万),经济损失显著;
沟通无果:陈宇发现学位不实后立即与周明沟通,周明先以 “教委查询错误” 推诿,后其哥哥承认 “自家孩子 2022 年 9 月用该学位上一年级”,但周明仍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故起诉维权。
(二)被告(周明)答辩理由
周明辩称,不同意赔偿,理由如下:
合同无欺诈,购房目的非学位:《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陈宇购房是为 “置换房屋、改善居住”,十号房屋售价低于同地段市场价近 20%(因自己急需用钱),陈宇是因价格低廉购房,学位占用情况并非其购房核心目的;
学位承诺是 “预估判断”:签约时教委查询系统关闭,无法核实学位状态,自己无子女使用该学位,“占用 4 年级” 是基于过往信息的预估,并非故意隐瞒,且学位实际占用(2 年级)不影响陈宇未来使用(若有入学需求);
陈宇恶意诉讼:陈宇是因 “房屋朝向差、2024 年房价下跌 20%” 后悔购房,企图以 “学位问题” 弥补房价下跌损失,此前陈宇曾多次提出解约,自己均建议 “不买可以”,但陈宇坚持履约,现因自身决策失误起诉,属浪费司法资源。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学位证据: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真实有效,《补充协议》明确 “学位 2023-2024 年度占用 4 年级,不实则承担 20% 违约金”,周明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
陈宇提交的教委查询答复、周明哥哥的通话录音(承认 “2022 年 9 月占用学位”)可佐证 “学位承诺不实”,周明对录音真实性认可;
履约与损失情况:
陈宇已按约支付 765 万全款,2023 年 8 月 31 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合同已履行完毕;
陈宇提交的中介带看记录、报价反馈证明 “学位占用时间过长导致房屋难出售”,但未提交 “具体损失金额(如实际成交价与成本价差额)” 的充分证据;
签约背景:
双方均认可 “2023 年 6 月签约时教委查询系统关闭,无法核实学位”,周明主张 “预估 4 年级” 无合理依据,陈宇主张 “多次确认后签约” 符合学区房交易惯例。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周明 “学位承诺不实” 是否构成违约?
违约金应按 20%(153 万)还是酌情调整?
陈宇主张的 “保函保险费” 是否应支持?
(二)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周明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及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事实明确:《补充协议》是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周明作出 “学位占用 4 年级” 的明确承诺,且该承诺是陈宇购买学区房的重要考量因素(学区房交易中 “学位状态” 直接影响房屋价值);
主观存在过错:周明作为房屋原权利人,应知晓学位占用情况,其 “预估 4 年级” 无证据支持,且在陈宇多次确认时未如实告知,事后其哥哥承认 “2022 年占用学位”,进一步证明周明存在隐瞒,构成违约。
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 10 万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适当减少” 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约定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 “总房款 20%(153 万)”,但陈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 “实际损失达 153 万”(如未提交房屋实际成交价低于成本价的书面证据);
调整依据合理:法院结合 “合同已履行完毕(陈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周明过错程度(非故意欺诈,系承诺不实)、学区房学位差异对价值的影响(2 年级与 4 年级占用时间相差 2 年,影响有限)”,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 10 万,既体现对周明违约的惩戒,又符合 “违约金填补损失” 的原则。
三、裁判结果
被告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给付原告陈宇违约金 10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学区房买家:学位风险防控 “三要点”
明确学位承诺,留存书面证据
签订合同时,需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 “学位占用年限、入学年份、查询方式”,并注明 “若承诺不实,卖家需按总房款 X% 支付违约金”,避免仅口头约定;若签约时教委查询系统关闭,需约定 “系统开放后 X 日内共同查询,查询结果与承诺不符的,买家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明确后续义务(本案中未约定查询后补救措施,导致纠纷);
核实学位状态,不依赖卖家承诺
购买学区房前,可通过 “小区物业、对口学校招生办、前业主邻居” 多方核实学位占用情况;若系统关闭,可要求卖家提供 “近 6 年房屋户口登记记录、子女入学证明”,并在合同中约定 “卖家对学位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理性主张违约金,留存损失证据
若发现学位承诺不实,需及时固定 “学位查询结果、中介报价记录、房屋成交价差额” 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起诉时避免主张过高违约金(如本案中 153 万远超合理损失),可结合 “学位差异对房屋价值的影响、当地学区房溢价水平” 主张合理金额,提高获支持概率。
(二)学区房卖家:履约诚信 “两底线”
如实披露学位信息,不做不实承诺
出售学区房时,需主动核实并告知买家学位占用情况,即使不清楚具体年限,也应如实说明 “无法确认”,不可为促成交易随意承诺;若签约时系统关闭,需与买家约定 “共同查询时间”,不可隐瞒或预估错误信息(本案中周明预估 “4 年级” 无依据,导致违约赔偿);
不滥用 “低价售房” 抗辩,正视违约责任
即使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也不能以此否认学位承诺的效力;学区房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学位,低价售房不代表可免除学位信息的如实告知义务,若承诺不实,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推诿或抗辩 “买家购房非为学位”(本案中周明该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三)中介公司:居间服务 “两注意”
协助核实学位,提示查询风险
提供学区房居间服务时,需协助买卖双方查询学位状态,若系统关闭,应书面提示 “当前无法核实,需约定后续查询及补救条款”,并在合同中注明 “中介对学位信息的真实性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已尽提示义务”,避免被卷入纠纷;
规范合同条款,明确责任边界
起草《补充协议》时,需细化学位承诺、查询、违约赔偿等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同时提示买卖双方 “学位占用情况可能影响房屋价值,建议谨慎评估后签约”,履行专业告知义务(本案中中介未规范条款,导致责任不清)。
这警示所有学区房交易参与者:
✅ 买家需重视 “学位核实与条款约定”,证据是维权关键;
❌ 卖家不可 “随意承诺或隐瞒”,诚信是避免赔偿的前提;
⚠️学区房交易风险高于普通二手房,买卖双方均需理性评估学位价值,规范合同条款,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纠纷,保障交易顺利。
学区房承载着家庭对教育的需求,其交易不仅是财产转让,更关乎子女入学权益,只有各方都秉持诚信、重视证据,才能让学区房交易回归理性,减少 “学位纠纷” 带来的经济与精神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