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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置房交易中,过户环节常藏 “陷阱”。近日北京一起案例中,买家付清房款住了近 20 年,卖家却在能办证时索要 50 万元才肯配合过户,最终法院判决卖家必须履约还得赔偿律师费。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
被告:郑涛
第三人:乙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利害关系人:郑萌(郑涛之女)
(二)交易始末
2005 年 8 月 29 日,周明与郑涛签订《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以 42 万元买下四号房屋及地下室。周明当天付清全款后入住,2005 年 9 月取得《乡产权证明》。
2023 年 6 月,社区通知可办正式产权证,周明多次找郑涛协商过户,郑涛却要求额外支付 50 万元才肯配合。周明无奈起诉,要求:1. 郑涛先办产权再过户给自己;2. 若郑涛拒绝,乙公司协助办证;3. 郑涛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及律师费 5 万元。
(三)各方辩解
郑涛:认为《乡产权证明》已过户,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仅需提供办证材料。且本次办证仅限安置户,周明作为外人应等政策,自己不算违约。
乙公司:仅负责收集原被安置人郑涛的材料,只能给郑涛办证,无法直接过户给周明。
郑萌:主张四号房屋有自己的安置份额,买卖时未获其同意,反对过户。
(四)关键事实
房屋来源:四号房屋是 2004 年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包括郑涛、郑萌等 4 人,总安置面积 250 平方米,共购 3 套房,四号房屋为其中之一,购房款从拆迁款中抵扣。
产权归属:《房屋产权认定书》明确四号房屋归郑涛所有,其与乙公司的购房合同原件由周明持有。
长期占有:周明居住近 20 年并装修,郑涛一家住另一套安置房,郑萌在此期间从未提出异议。
恶意协议:郑萌提交的《家庭房产分割协议》签署于 2023 年 9 月(诉讼期间),约定其分得四号房屋75% 份额,与早年《房屋产权认定书》相悖。
二、案件分析
(一)郑涛有权处分房屋
从安置面积看,4 人总安置 250 平方米,3 套房总面积 260.81 平方米,即使按郑萌所述其有 100 平方米,剩余房屋也足够分配。郑萌近 20 年未提异议,诉讼期间才签分割协议,明显恶意。
《房屋产权认定书》载明四号房屋归郑涛,其配偶知晓卖房且未反对,周明支付全款并善意购买,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过户义务不可免除
合同明确约定,郑涛需协助办理正式产权证。现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且按乙公司规定只能先办至郑涛名下,故其有义务先办证再过户给周明,乙公司需配合郑涛完成初始登记。
(三)违约金与律师费的认定
郑涛拒不过户构成违约,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律师费,周明提交的 5 万元律师费发票真实有效,应予支持。因无证据证明其他损失,1 万元违约金未获支持。
三、裁判结果
乙公司 30 日内配合将四号房屋过户至郑涛名下,郑涛取得产权证后 3 日内过户给周明;
郑涛 7 日内赔偿周明律师费 5 万元;
驳回周明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安置房交易要明确过户条款:务必在合同中写清办证条件、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尤其要注明 “卖方需协助办理正式产权过户”。
长期占有≠产权保障:即使实际居住多年,未办理正式过户仍有风险,需及时跟进办证进度。
恶意阻碍交易难得逞:诉讼期间签订的 “补充协议” 若与原始约定冲突,且存在明显恶意,法院不予认可。
合理维权成本可索赔: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等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方可凭票据主张赔偿。
安置房交易涉及政策限制,签约前务必核实产权归属及过户可能性,留存好付款凭证、合同原件等关键证据,遇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