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非本村村民买农房,合同无效损失这样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无效后,购房款和损失该如何处理?北京一起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房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出卖方因明知故犯且违背诚信原则需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酌情确定赔偿金额。这一判决为农村房屋交易的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伟

被告:孙强、王丽(孙强之妻)

(二)事件经过

2009 年 12 月 16 日,赵伟与孙强、王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孙强、王丽将其位于北京市某村一号院的全部地上物、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出售给赵伟,总价款 56 万元。协议载明,一号院包含三块宅基地,分别登记在孙强父亲孙福、孙强本人及孙强哥哥孙军名下,院内所有建筑均为孙强、王丽所建。

同日,赵伟以现金方式支付 56 万元购房款,孙强、王丽出具收据并交付三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

购房后,赵伟在原有房屋基础上新建 8 间北房,对 6 间西房进行装修(安装暖气片、锅炉),并对宅院地面进行水泥硬化。2011 年,赵伟因业务调整搬离一号院。

2012 年,孙强、王丽未经赵伟同意,撬锁进入一号院并居住至今。赵伟报警后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赵伟诉称,其非一号院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资格,故请求:1. 确认《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2. 孙强、王丽返还购房款 56 万元;3. 赔偿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64.68 万元、房屋重置成新价 31 万元、装修及附属物损失 9 万元,共计 104.68 万元;4. 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王丽辩称,未参与卖房,未收到购房款,对买卖事宜不知情,不同意赵伟的诉讼请求。孙强未作答辩。

(三)查明事实

赵伟的户口从未登记在一号院所在村,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上有孙强、王丽的签名及捺印,王丽虽否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孙强、王丽的子女出具《证明》,同意父母出售一号院。

一号院的三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由赵伟持有,王丽无法解释为何原件在赵伟处。

经赵伟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一号院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评估,结果为 57.024 万元(评估依据为 2006 年《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赵伟支付鉴定费 5000 元。

评估过程中,孙强、王丽拒绝评估机构进入一号院,导致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无法评估。

(四)争议焦点

《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后,购房款应否返还?损失赔偿范围及金额如何确定?

王丽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特定权利,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中,赵伟非一号院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孙强、王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该合同应属无效。

(二)责任划分

孙强、王丽的主要责任:作为出卖方,明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仍出售一号院,且在转让多年后擅自撬锁入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无效及后续纠纷负有主要责任(70%-80%)。

赵伟的次要责任:明知自己非本村成员仍购买农房,对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20%-30%)。

(三)损失赔偿范围

购房款返还: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孙强、王丽收取的 56 万元购房款,应全额返还赵伟。

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评估机构认定的 57.024 万元是一号院宅基地的区位价值,该部分损失主要因合同无效导致赵伟无法继续使用宅基地产生,结合双方过错,孙强、王丽应按主要责任比例赔偿。

房屋及装修损失:赵伟新建房屋、装修及硬化地面的支出,属于其实际投入的损失。因孙强、王丽拒绝配合评估,导致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相关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法院可参考同类房屋市场价格酌情确定。

鉴定费:赵伟为确定损失支付的鉴定费 5000 元,系合理支出,应由孙强、王丽按责任比例承担。

(四)王丽的责任认定

王丽虽否认参与卖房,但《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上有其签名捺印,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名系伪造;结合其子女出具的《证明》及赵伟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原件的事实,可认定王丽对卖房事宜知情且同意,应与孙强共同承担责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赵伟与孙强、王丽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孙强、王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赵伟损失 150 万元;

驳回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法院综合考虑购房款 56 万元、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57.024 万元、房屋及装修投入等因素,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总赔偿金额为 150 万元,已涵盖购房款返还及各项损失。)

四、案件启示

(一)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房风险大,合同大概率无效

农村宅基地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房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赵伟因非本村成员,即便签订协议并支付房款,仍无法取得合法产权,提醒购房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二)合同无效后,过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方作为本村成员,明知宅基地不得向非本村成员转让仍出售房屋,且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如擅自收回房屋),通常需承担主要责任;购房者明知自身不具备购买资格仍签约,也需承担次要责任。双方的过错程度将直接影响损失赔偿比例。

(三)交易过程中应留存完整证据,避免举证不能

本案中,赵伟因持有《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子女《证明》,成功证明了买卖关系的存在;而王丽因未能提供相反证据,需承担不利后果。提醒当事人在交易时务必留存书面凭证,涉及重要事项(如付款、交接)应保留记录。

(四)拒绝配合评估将承担不利后果

评估是确定损失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评估的,法院可根据现有证据酌情认定损失,并将不利后果归于拒绝配合一方。本案中孙强、王丽拒绝评估,导致房屋及装修损失无法准确核算,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对此予以考量。

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农村房屋交易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房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购房者而言,应充分了解农村宅基地的特殊属性,谨慎参与农房交易;对于出卖方而言,应秉持诚信原则,避免因短期利益擅自转让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否则将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