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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揭秘:商品房已网签备案,开发商还是不办证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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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是开发商的重要合同义务,逾期未办将直接影响购房者的产权权益。北京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开发商在购房者已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的情况下,必须履行协助办证义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刚、吴玥(购房者,父子关系)

被告:庚公司(房地产开发商)

(二)事件经过

2015 年 6 月 27 日,吴刚、吴玥与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庚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用途为商务办公及设备用房,预测建筑面积 360.03 平方米),总价款 19333611 元,付款方式为贷款(首付款 50.04%,剩余 49.96% 按揭支付),交房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30 日。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约定:购房者交清办证资料及税费、办理交房手续后 720 日内,庚公司需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若因庚公司责任导致逾期,购房者不退房的,庚公司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吴刚、吴玥按约支付首付款 9673611 元,2016 年 3 月通过按揭贷款支付 966 万元,并补交面积差价款 35307 元,累计支付房款 19368918 元。2016 年 10 月 30 日,庚公司交付一号房屋,吴刚、吴玥当日支付产权代办费 1570 元、契税 581067.53 元,并实际入住使用(支付物业费等)。

经查,一号房屋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初始登记至庚公司名下,无抵押或查封,买卖合同已完成网签备案。但截至起诉时,庚公司未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吴刚、吴玥多次催告未果,遂起诉请求:1. 庚公司协助办理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 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 19368918 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一,自 2018 年 10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办证日)。庚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三)争议焦点

庚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吴刚、吴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庚公司未到庭应诉,是否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案件分析

(一)开发商的协助办证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

吴刚、吴玥已履行全部义务:付清房款、交清办证税费、接收房屋并实际使用,满足办证前提条件;

一号房屋已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

庚公司未举证证明逾期办证系购房者原因(如未提交资料),应认定为庚公司违约,需继续履行协助办证义务。

(二)逾期违约金的认定

依据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

起算时间:购房者 2016 年 10 月 30 日交房并交清税费,按 720 日计算,庚公司应于 2018 年 10 月 20 日前完成协助办证,故违约金自 2018 年 10 月 21 日起算;

计算标准:合同明确约定逾期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计算基数:总房款含面积差价款 35307 元,累计 19368918 元,符合 “实际支付房款” 的计算原则。

(三)缺席审理的事实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唤未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吴刚、吴玥提交的房款发票、税费收据、交房证明、网签备案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庚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庚公司继续履行与吴刚、吴玥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配合办理一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吴刚、吴玥名下;

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给付吴刚、吴玥逾期办证违约金(以 19368918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日止)。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需留存完整付款及办证凭证

务必保存房款发票、面积补差收据、契税及代办费支付凭证等,作为已履行义务的证明;

交房时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交房证明,记录收房时间,明确办证起算节点。

(二)明确合同中办证义务的细节

签约时需约定 “初始登记完成时间”“协助办证的具体流程”“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起算方式”,避免约定模糊导致纠纷;

注意补充协议是否对主合同的办证义务进行不合理限制(如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如有应要求修改。

(三)开发商逾期办证的维权时机

当房屋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即开发商已取得大产权)后,应及时催告开发商协助办证,催告无果可立即起诉;

违约金计算具有持续性,起诉时可主张至实际办证日,无需担心时效问题(每日违约金均为独立债权)。

(四)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除付款凭证外,需留存网签合同、入住证明(物业费、水电费单据)、初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明房屋状态及自身履约情况;

多次催告的记录(如书面函件、邮件、聊天记录)可作为开发商恶意拖延的佐证,增强胜诉概率。

(五)开发商缺席审理的应对

即使开发商未到庭,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仍会支持合理诉求,购房者无需因对方缺席而顾虑;

起诉时需确保被告信息准确(如公司全称、地址),避免因送达问题拖延审理。

本案凸显了 “契约必守” 原则在商品房交易中的适用,明确开发商不得以消极应诉逃避办证义务,同时提醒购房者重视合同细节与证据留存,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产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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