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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常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幌子掩盖真实借贷关系,此类案件的本金认定、利息标准及责任划分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北京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穿透 “房屋买卖” 的表面形式,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并对砍头息、服务费等问题作出明确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处理范式。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出借人)
被告:孙伟(借款人)
关联人物:周强(中介)、郑某(收款方)
(二)事件经过
2022 年 12 月 18 日,孙伟与赵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孙伟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八号房屋以 110 万元价格出售给赵磊,赵磊当日支付首付款 70 万元,剩余 40 万元在过户后支付。同日,赵磊向孙伟转账 70 万元,孙伟出具收据确认收到 “购房定金及首付款”。
2023 年,赵磊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孙伟,要求办理八号房屋过户手续。孙伟辩称双方实为借贷关系,《房屋转让合同》是为借款签订的空白合同,自己从未见过赵磊,款项来自中介周强,且借款当天就被扣除利息 2.3 万元及服务费 4 万元(转账至郑某账户)。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驳回赵磊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2024 年,赵磊以民间借贷为由再次起诉,主张孙伟偿还借款 70 万元及利息(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按年利率 15.4% 计算)。孙伟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实际借款人为周强,且砍头息和服务费应从本金中扣除。
(三)争议焦点
赵磊与孙伟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本金应按 70 万元还是扣除砍头息后的金额认定?
孙伟支付的 4 万元服务费能否冲抵本金?
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件分析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尽管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但生效判决已否定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结合以下事实,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
孙伟在另案中自认 “签订合同是为借款”,并提交录音证明约定了利息和服务费;
赵磊向孙伟实际转账 70 万元,孙伟收到款项后支付了 “利息”;
赵磊承认 “最初约定借款,月息 3 分,逾期不还则卖房”,与孙伟所述借贷背景一致。
孙伟主张 “出借人为周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磊与周强存在委托关系,且转账记录、收据均显示款项往来发生在赵磊与孙伟之间,故该抗辩不成立。
(二)本金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预先扣除的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本案中:
赵磊认可在借款当天收到孙伟支付的利息 2 万元,该款项属于砍头息,应从 70 万元本金中扣除,故实际本金为 68 万元;
孙伟主张另行支付的 4 万元服务费应冲抵本金,但未能证明该款项支付给赵磊或受其指示,属于孙伟与中介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借款本金无关,法院不予扣减。
(三)利息标准的合法性
孙伟自认双方约定月息 2.3 万元(折合月利率 3.29%,年利率 39.5%),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当时为年利率 15.4%)。赵磊主张按年利率 15.4% 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定上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孙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赵磊借款本金 68 万元及利息(以 68 万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8 日起按年利率 15.4%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赵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警惕 “以房抵债” 的借贷陷阱
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时,应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及担保方式,避免因合同性质模糊引发纠纷。借款人需警惕签订空白合同,对 “逾期即过户房屋” 的条款保持审慎,防止陷入 “套路贷”。
(二)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贷双方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法院将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本案中 2 万元砍头息被从本金中扣除,提醒出借人需通过合法方式收取利息,借款人应留存支付凭证,以便主张扣减。
(三)服务费与借款本金的区分
借款人向中介支付的服务费,若未明确约定由出借人收取或实际流入出借人账户,不得冲抵借款本金。借款人应与中介单独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费用性质,避免与借款本金混淆。
(四)利息约定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保护。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 39.5% 远超法定上限,法院最终按 15.4% 核算,借贷双方需提前了解法定利率标准,避免因高息约定无法实现。
(五)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均应保存好转账记录、合同、录音等证据,以证明款项性质、利息约定及实际支付情况。本案中孙伟提交的录音、转账记录成为认定砍头息和服务费的关键依据,凸显了证据在纠纷解决中的核心作用。
本案揭示了民间借贷中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的法律关系认定规则,强调了借贷双方需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通过规范的合同约定和证据留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