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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与遗产实际履行情况是裁判关键。北京一起继承案件中,法院认定夫妻共同遗嘱有效,判决涉案房屋归遗嘱指定的女儿所有,同时对被继承人存款按法定继承分割,明确了共同遗嘱的司法认定规则。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强、张军、张丽(被继承人子女)
被告:张敏、张磊(原告兄妹)
(二)事件经过
张志国与刘兰系夫妻关系,育有张强、张军、张丽、张敏、张磊五子女。张志国 2008 年 8 月去世,刘兰 2022 年 11 月去世。2008 年 1 月,二人位于通州区的老宅拆迁,用拆迁款购买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86.17 平方米),登记在张志国名下。
张强、张军、张丽起诉要求共同继承一号房屋、父母银行存款及 20 万元对外债权。张敏辩称,父母 2008 年 7 月立有夫妻共同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其继承,且已按遗嘱向张丽支付 6 万元补偿;张磊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赠与自己。经查,张志国与刘兰生前与张敏共同生活,由其照料;刘兰去世后,张敏提取其银行存款 12.73 万元,向张军、张丽、张磊各支付 4 万元。
(三)争议焦点
张志国与刘兰所立夫妻共同遗嘱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银行存款及 20 万元债权是否属于遗产及如何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查:
形式要件的合规性:该遗嘱由秦鹏代书,周刚、宋辉见证,张志国与刘兰均签字捺印,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的法定形式。三原告主张签字无法辨认,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夫妻共同遗嘱虽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但内容明确具体,即一号房屋归张敏所有,张敏向张丽支付 6 万元补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为,共同遗嘱作为夫妻双方对遗产的共同处分,只要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实际履行的佐证:张敏已按遗嘱向张丽支付 6 万元,张丽出具收据确认 “对张敏继承房屋无异议”;村委会证明显示刘兰生前已申请将一号房屋买受人变更为张敏,上述事实印证了遗嘱的履行及当事人的认可。
(二)房屋继承的裁判逻辑
法院对房屋归属的判定:
遗嘱优先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优先按遗嘱处理。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志国与刘兰在遗嘱中共同处分其份额,指定由张敏继承,符合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照料贡献的考量:张敏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并承担主要照料义务,遗嘱内容体现了对其付出的认可,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张敏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其要求法定继承房屋的主张不成立。
物权变更的效力:村委会基于遗嘱将房屋买受人变更为张敏,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结合张敏实际居住、交纳费用的事实,法院认定其已取得房屋实体权利。
(三)存款与债权的处理
法院对其他遗产的分割:
银行存款的继承:刘兰名下存款 12.73 万元属其遗产,因无有效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敏、张强、张军、张丽、张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2.55 万元)。张磊自愿将其份额赠与张敏,法院予以确认,故张敏需向其他三人各支付 2.55 万元。
20 万元债权的认定:三原告主张该债权系刘兰出资,但仅提供以张敏名义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于刘兰,法院认定该债权不属遗产范围,对其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款项支付的性质:张敏向张军、张丽、张磊支付的 4 万元,其明确表示系 “亲情给付”,与遗产分割无关,故不影响存款的法定继承比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继承人刘兰名下银行存款 12.73 万元由原告张强、张军、张丽与被告张敏继承,被告张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向原告张强、张军、张丽各支付 2.55 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强、张军、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要点
形式合规性:需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及夫妻双方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避免因形式瑕疵影响效力。
内容明确性:应清晰界定夫妻各自份额的处分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本案遗嘱明确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为履行提供依据。
(二)遗嘱履行的证据留存
付款凭证:按遗嘱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时,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明确收据,注明款项性质及对遗嘱的认可,如本案张丽收据中 “对继承无异议” 的表述可作为关键证据。
物权变更: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应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暂无法办理的,需留存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佐证遗嘱履行情况。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边界
遗嘱未涉及的遗产:如本案中刘兰的银行存款,因遗嘱未处分,自动适用法定继承,由全体继承人均分。
债权的举证责任:主张债权属于遗产的,需提供款项来源、出借记录等直接证据,仅凭名义借款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不足以认定。
本案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及履行标准,提醒公众订立遗嘱时注重形式合规与内容明确,同时在遗产分割中区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确保继承权利的合法实现。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