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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共建房,拆迁后份额如何划分?房产买卖律师答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6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阳

被告:孙芳、孙琳、孙明、孙婷、孙悦、吴霞

关键关系:赵阳与孙芳曾为夫妻,孙芳与前夫育有女儿孙琳、孙娜(未提及具体诉讼参与)。孙琳与孙明为夫妻,育有女儿孙婷、孙悦。赵阳因与孙芳婚姻存续期间共建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与上述被告产生纠纷。

(二)案件背景

孙芳与前夫在大兴区礼贤镇某村拥有一处宅院(3 号院),后赵阳与孙芳再婚,婚后共同在院内新建 10 间房屋。二人离婚后,法院判决赵阳暂时使用院内部分房屋。2016 年,3 号院拆迁,孙芳、孙琳、孙娜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选购 5 套回迁安置房,其中孙琳选购一号房屋(位于大兴区机场安置房项目礼贤组团)。赵阳认为自己对拆迁房屋享有份额,要求分割一号房屋,遭被告拒绝后诉至法院。

(三)诉讼过程

赵阳起诉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六被告以赵阳非拆迁安置对象、本案属重复起诉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结合既往判决、拆迁政策及房屋建造事实,认定赵阳对安置房享有份额,支持其合理诉求。

二、争议焦点

拆迁安置权益归属:赵阳是否有权基于其对 3 号院内房屋的使用权,主张拆迁安置房的分割?

重复起诉认定:本案诉讼请求与赵阳此前关于拆迁补偿款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安置房分割标准:若赵阳有权分割,应依据何种标准确定其在一号房屋中的具体份额?

三、案件分析

(一)拆迁安置权益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赵阳对 3 号院内部分房屋享有使用权,虽房屋建造无审批手续,但拆迁时该部分房屋面积已转化为安置房选房指标。根据拆迁补偿方案,合法建筑面积按 1:1 置换安置房指标,赵阳基于房屋使用权应享有对应安置房权益。被告以赵阳非拆迁安置对象抗辩不成立,因其权益源于房屋使用权而非安置资格。

(二)重复起诉判断

赵阳此前诉讼为分割拆迁补偿款,本案诉求为分割安置房,诉讼标的和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基于新的事实(安置房分配)和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安置房份额计算

赵阳暂时使用的房屋面积占所在排房屋总面积的 2/5,其主张的 50 平方米安置房在应享指标范围内。考虑一号房屋由孙琳选购且已支付房款,法院按比例确定赵阳享有 55.66% 份额,同时要求赵阳支付对应购房款,平衡各方权益。

四、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孙琳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对应房屋)由孙琳、赵阳按份共有,孙琳享有 44.34% 份额,赵阳享有 55.66% 份额,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时,孙琳协助赵阳登记其份额;

赵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琳购房款 219,000 元;

驳回赵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保留建房及权属证据:婚姻存续期间共建房屋,应留存出资、建造等证据,明确产权归属,避免离婚或拆迁时权益争议。

关注拆迁政策细节:拆迁时需深入了解补偿方案,明确选房指标计算方式、权益转化规则,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被忽视。

区分诉讼请求性质:不同诉讼请求对应不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时应明确诉求,避免因重复起诉导致维权受阻。

共有财产处理原则:涉及共有房产分割,法院通常综合考虑各方贡献、实际支付情况等,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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