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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需要准备哪些关键证据支撑遗嘱?北京房产继承律师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4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立轩

被告:陈立强

被继承人:周淑兰、陈德海(已去世)

(二)案件背景

陈德海与周淑兰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陈立轩、陈立强、陈立芳、陈立梅。陈德海于 1986 年 6 月 30 日去世,周淑兰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且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1998 年 12 月 28 日,陈立轩出资以周淑兰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2011 年 10 月 2 日,周淑兰立下遗嘱,表明其名下一号房屋及存款在去世后归陈立轩一人所有。周淑兰去世后,遗嘱继承条件成就,陈立轩遂诉至法院主张继承房屋。

(三)诉讼过程

原告陈立轩请求判令一号房屋由其继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立强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认为周淑兰当时无法立遗嘱,还提及曾因看望母亲与陈立轩产生矛盾。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死亡证明、购房合同等证据无异议,陈立芳、陈立梅书面声明放弃继承。

二、争议焦点

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原告提交的周淑兰所立遗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要件,能否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房屋的继承归属:一号房屋应按照遗嘱由原告陈立轩继承,还是在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因周淑兰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其遗产继承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二)遗产认定

一号房屋由周淑兰在陈德海死亡后购买,属于周淑兰个人财产,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配。

(三)遗嘱效力判断

从形式上看,原告提交的遗嘱由周淑兰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遗嘱清晰表明遗产归属,应是周淑兰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该遗嘱合法有效。

(四)其他因素考量

陈立芳、陈立梅已书面放弃继承,进一步明确了在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房屋应由陈立轩继承。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周淑兰名下一号房屋归原告陈立轩继承所有。

五、案件启示

遗嘱订立规范:订立遗嘱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必要时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法律效力,避免继承纠纷。

证据留存意识:主张权利的一方需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如遗嘱原件、放弃继承声明等;对他人主张有异议时,应及时提供反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亲情与法律平衡:继承纠纷往往涉及亲情,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若选择诉讼,需尊重法律裁判,避免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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