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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同意卖房,构成违约还是不可抗力?北京房产律师支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13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远

被告:陈丽

第三人:陈丽配偶 吴俊

中介方:甲经纪公司

(二)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

周明远诉请:

判令解除与陈丽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陈丽支付 100 万元定金的利息损失(自支付日至清偿日,按 LPR 计息,截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为 33,247.05 元);

判令陈丽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

判令陈丽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

事实理由:2022 年 9 月 17 日,周明远与陈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协议,约定购买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家园 x 号楼 xx 号),总价 866 万元,定金 100 万元分两笔支付。周明远依约支付定金后,陈丽单方毁约,拒绝出售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被告答辩

陈丽辩称:

合同显失公平应撤销:签约时因父亲患癌急需治疗,在周明远与甲经纪公司恶意串通下,以显著低于市场价(均价 8 万元 /㎡,市场价应超 12 万元 /㎡)签约。

合同目的未实现非己方过错:周明远与甲经纪公司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仍要求陈丽伪造配偶签字过户,遭拒后导致交易失败。

定金罚则不应全额适用:已提前告知周明远停止支付第二笔 85 万元定金,并愿返还已收定金,该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实际交付,且周明远提前付款属扩大损失。

周明远主张的利息、律师费等无依据,不应支持。

(四)第三人诉求与理由

吴俊诉请: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定金协议无效;

驳回周明远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周明远和陈丽承担。

事实理由: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丽、周明远及甲经纪公司明知却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交易,损害其合法权益。

(五)中介方陈述

甲经纪公司述称:合同合法有效,正常履行中介职责,无恶意串通行为。房屋登记在陈丽名下,报价由陈丽提出,签约前已告知需配偶同意,交易失败系陈丽违约。

(六)法院认定事实

房屋权属与婚姻关系:陈丽与吴俊于 2004 年结婚,一号房屋于 2003 年由陈丽购买,2006 年登记在陈丽名下,贷款由夫妻共同收入偿还,属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签订与履行:2022 年 9 月 17 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 866 万元,定金 100 万元分两笔支付,陈丽应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前解押,10 月 15 日前过户。周明远分别于 9 月 17 日、20 日支付定金 15 万元、85 万元。

争议经过:签约后,陈丽称配偶不同意出售,要求周明远停止支付第二笔定金,周明远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此后,陈丽仍与周明远及甲经纪公司沟通过户事宜,但最终拒绝履约。

评估结果:经陈丽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鉴定,一号房屋 2022 年 9 月 17 日市场价值为 1060.2081 万元(单价 105,378 元 /㎡),合同价为评估价的 81.68% 。

其他事实:陈丽已退还 100 万元定金;周明远申请财产保全;陈丽曾另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二、争议焦点

陈丽与周明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显失公平情形?

合同未能履行的过错方是谁?陈丽是否构成违约?

周明远主张的定金罚则、利息损失、律师费等能否得到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恶意串通无效:吴俊主张合同无效,但无证据证明周明远与陈丽主观上存在损害其权益的故意,也无证据表明双方客观上相互串通。陈丽提前告知房屋贷款情况,周明远得知配偶不同意后仍希望促成交易,未体现恶意。

显失公平撤销:陈丽主张显失公平,但合同价为评估价的 81.68%,未低于正常市场价 70%,不满足 “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的客观要件;且陈丽有房屋交易经验,聊天记录显示其对房价有判断能力,难以认定其因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主观要件亦不成立。

(二)违约责任认定

合同约定定金为违约定金,陈丽主张 “支付第二笔定金前可随时解约” 无书面证据支持,其要求周明远停止付款不产生解除效力。

周明远按时支付定金属正常履约,陈丽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拒绝过户,构成根本违约。

(三)责任承担范围

周明远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周明远选择定金条款且未证明损失超出定金,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无合同或法律依据,亦不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

陈丽与周明远于 2022 年 9 月 17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解除;

陈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周明远双倍返还定金 100 万元;

驳回周明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吴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夫妻共同财产交易需谨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须取得配偶同意,避免因单方处分导致合同履行障碍或无效风险。

合同条款明确性至关重要:定金性质、解除条件等关键条款应书面约定清晰,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主张权利需充分举证: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对方违约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损害后果。

中介机构应规范履职:中介方需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如实告知交易风险,避免因误导或失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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