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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远,自然人,诉求为办理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被告:
某区人民政府:辩称林远不具备购买安置房屋资格;
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表示仅提供房源,不负责核实安置人身份 。
(二)案件事实
2005 年 8 月 19 日,林远与A村村委会签订《安置房协议书》,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号房屋(99.43 平方米),总价 225706.10 元。8 月 25 日,林远向某征地拆迁办公室缴纳购房款 226700.4 元、大修基金 994.3 元,并办理入住手续,此后持续占有使用房屋,按时缴纳取暖费、物业费 。
后林远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被告知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无法办理。林远认为,其已向某政府支付购房款,某村村委会受某政府委托签订协议,某管委会提供房源,两被告拒不协助办证的行为违反合同义务,遂诉至法院 。
(三)查明事实
协议签订与履行:林远与A村村委会签订安置房协议并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近二十年。
主体变更情况:2023 年 1 月 13 日,A村村委会建制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某政府承接。
房屋权属现状:一号房屋由某管委会提供房源,但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
二、争议焦点
购房资格认定:林远非本村村民,是否具备购买涉案拆迁安置房的资格?
义务主体确定:某政府和某管委会谁应承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责任?
办证条件是否具备: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客观障碍?
三、案件分析
(一)购房协议效力认定
林远与A村村委会签订的《安置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林远已履行付款义务,房屋交付使用多年。虽林远非本村村民,但协议签订后各方长期未提出异议,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
(二)义务主体责任划分
某政府的责任:A村村委会建制撤销后,某政府承接其权利义务,且林远向某政府支付购房款,某政府有义务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某管委会的责任:某管委会作为房源提供方,对房屋权属办理存在协助义务,应配合完成相关手续 。
(三)办证条件审查
在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存在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客观障碍(如土地性质不符、规划违规等)的情况下,某政府和某管委会以资格问题或职责不清为由拒绝协助,缺乏法律依据。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某市人民政府与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林远办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将房屋登记至林远名下 。
五、案件启示
协议履行需诚信: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行政主体亦不能以主体变更或资格问题规避责任。
产权登记要及时:房屋购买人应尽早办理产权登记,避免因时间推移导致权利确认困难。
权责划分需明确:涉及多方主体的项目,应明确各主体在产权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职责,减少推诿现象。
法律救济有途径: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责任主体履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