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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农村房屋连环交易有疑点,影响最终确权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明,自然人,北京市通州区A村民。被告:周强,自然人。第三人(王建国子女):王芳、王丽、王勇,均为自然人。第三人(刘大海子女):刘辉、刘敏、刘刚、刘杰,均为自然人。

(二)案件事实

2023 年 9 月 27 日,周强(甲方)与孙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位于通州区A XXX 号院内的一号房屋北房 4 间及其他不动产、设备设施以 91 万元出售给孙明。协议签订后,孙明支付部分房款,周强交付房屋及产权文件。

经查,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已故的王建国名下,其配偶李兰也已去世,二人育有子女王芳、王丽、王勇。1999 年 5 月 5 日,王建国将房屋卖给刘大海,刘大海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2010 年 7 月 17 日,刘大海又将房屋转卖给周强;2023 年,周强再将房屋卖给孙明。刘大海及其配偶张梅均已去世,育有子女刘辉、刘敏、刘刚、刘杰。

王芳、王丽、王勇主张签订买卖协议时房屋不存在,交易虚假;刘辉、刘敏、刘刚、刘杰则认为合同无效。孙明为确认房屋权属,诉至法院。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

确认与周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判令一号房屋北房 4 间归其所有。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芳等)辩称:签订协议时房屋不存在,交易虚假,应驳回原告诉求。

第三人(刘辉等)辩称:不认可合同效力,主张合同无效。

二、争议焦点

孙明与周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

一号房屋北房 4 间的所有权应归属何方?

第三人提出的房屋不存在及合同无效主张能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主体适格性:孙明为该村村民,符合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要求,具备购买案涉房屋的权利基础 。

意思表示真实性:协议内容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体现真实的交易意愿。

内容合法性: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历经多次交易流转,前手买卖行为均未被认定无效,形成连续的权利转移链条。

(二)第三人主张的反驳

房屋存在争议:王芳等第三人称房屋不存在,但根据双方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宅基地内存在具备门窗、墙体、顶棚等构造的构筑物,符合房屋基本特征,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合同无效抗辩:刘辉等第三人虽质疑 2010 年协议签字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且认可其父知晓并同意卖房,无法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权属归属依据

基于房屋多次合法买卖且孙明已支付价款、实际占有房屋,依据有效合同及履行情况,其有权获得房屋所有权。同时,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交易合法性,故房屋应归孙明所有。

四、裁判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孙明与周强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 XXX 号院内的北房 4 间归孙明所有。

五、案件启示

农村房屋买卖的合规性: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需确保买方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避免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交易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合同、支付凭证、交付记录等证据,在权属争议时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无效主张的举证责任: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交易链条的连续性审查:涉及多次流转的房屋买卖,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环节交易的合法性,确保权利转移的连贯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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