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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损失赔偿标准怎么定?房地产律师讲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5-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芳,自然人。被告:张鹏,自然人。

(二)案件事实

2023 年 4 月 29 日,林芳与张鹏 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林芳将位于北京市 一号房屋以 3525000 元售予张鹏,采用全款交易方式。合同明确,张鹏 应于 2023 年 4 月 29 - 30 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过户前 3 个工作日支付 3375000 元,双方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若张鹏 拒绝购房或逾期履行超 15 日,需按房屋总价 20% 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鹏 支付定金 10 万元,但未按约支付后续房款。2023 年 6 - 9 月,双方多次就房屋销售困难、价格调整等问题沟通协商无果。9 月 30 日,张鹏 以自有房屋未售出导致资金不足为由,在微信群发送《解约函》提出解除合同,并愿以 10 万元定金作为补偿。林芳不同意,要求按合同支付 70.5 万元违约金。10 月,林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双方主张

原告主张:张鹏 无故解约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70.5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差价 60 万元、可期待利益损失及租金损失 48000 元。

被告辩称: ① 解约因市场下行导致自有房屋滞销,属不可抗力;② 定金过高,要求返还 7 万元,且约定违约金过高,仅愿补偿租金损失 25000 元;③ 要求林芳举证实际损失,认为房屋不存在贬值。

二、争议焦点

被告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原告主张的 70.5 万元违约金是否合理,是否应调整?

原告实际损失应如何认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违约认定

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购房款,且以自有房屋未售为由单方解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解除。

(二)违约金调整依据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请求调整,被告需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损失认定争议:

原告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以 2024 年 3 月市场价与合同价差额计算,但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解除,原告未及时采取售房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该主张缺乏合理性。

可期待利益损失与房屋差价损失重复,且无明确计算依据,不予支持。

租金损失方面,原告虽提供证据,但被告认可每月 5000 元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

综合裁量: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市场波动,兼顾公平与诚信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 18 万元(抵扣已支付的 10 万元定金后,被告需补足 8 万元)。

四、裁判结果

被告张鹏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芳违约金 8 万元;

驳回原告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合同条款严谨性:交易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情形及损失计算方式,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

风险预判与应对:市场波动属商业风险,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充分评估风险,避免将市场变化等同于不可抗力逃避责任。

违约金主张与举证:主张违约金需提供实际损失证据,过高或过低的约定均可能被调整,建议结合行业标准和实际损失合理约定。

及时止损义务: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履行该义务将影响损失赔偿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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