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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陈雨,被继承人陈志强之女
被告:
陈枫,陈志强之子
陈林,陈志强之子
陈楠,陈志强之子
被继承人:
陈志强,2021 年 4 月 28 日去世
李淑兰,陈志强之妻,2016 年 9 月 29 日去世
亲属关系:
陈志强与李淑兰育有四名子女:陈雨(长女)、陈枫(长子)、陈林(次子)、陈楠(幼子)。
(二)案件背景
陈志强与李淑兰生前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延庆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并遗留存款、理财等资产约 100 万元。李淑兰去世时未留遗嘱,陈志强去世后,陈雨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全部遗产,陈林、陈楠以持有父亲遗嘱为由,主张两套房屋按遗嘱继承,存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双方产生争议。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产范围:
房产: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号房屋经评估价值 345 万元。
金融资产:陈志强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券等合计约 45 万元(含定期存款、国债、理财份额等)。
遗嘱争议:
被告提交陈志强于北京某中心(化名甲公司)所立遗嘱,内容为一号房屋中陈志强的份额由陈林继承,二号房屋份额由陈楠继承。
原告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遗嘱落款签名系陈志强本人书写,但全文笔迹因样本不足未鉴定。
二、争议焦点
(一)遗嘱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
遗嘱全文非陈志强本人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
遗嘱保管机构未提供立遗嘱时的照片等辅助证据,存在程序瑕疵,应认定无效。
被告抗辩:
遗嘱落款签名经鉴定为真实,已证明遗嘱真实性;
自书遗嘱只需签名真实,无需全文鉴定,原告无相反证据推翻遗嘱效力。
(二)遗产分割方式
原告主张:两套房屋及金融资产均按法定继承,四名继承人各占 1/4 份额。
被告主张: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按遗嘱由陈林、陈楠分别继承相应份额;
金融资产无遗嘱,按法定继承均分。
(三)鉴定结论的采信
原告意见:鉴定未对遗嘱全文进行比对,且样本 6 涉及遗嘱保管协议,存在利益关联,鉴定结论不完整,不能证明遗嘱有效。
被告意见:签名真实即符合遗嘱形式要求,原告未申请进一步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认定
形式要件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遗嘱落款签名经鉴定为陈志强本人书写,但正文是否为其书写无法验证,形式上存在瑕疵。
被告未能提供遗嘱全文书写人身份、立遗嘱时的见证人等证据,无法排除代书可能,若为代书遗嘱则需符合第 1135 条(两名见证人)的规定,而被告未举证。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已通过签名鉴定完成初步举证,但原告提出合理怀疑(保管机构程序瑕疵、样本关联性),被告需进一步证明遗嘱形成过程合法。因被告未补充证据,法院基于现有证据认定遗嘱签名真实,推定遗嘱内容为陈志强真实意思表示。
(二)遗产分割规则适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淑兰去世后,其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陈志强及四名子女各继承 1/5(即房屋总份额的 10%)。
陈志强遗产分配:
房产:根据遗嘱,一号房屋中陈志强的 40% 份额(原 50%+ 继承李淑兰的 10%)由陈林继承,二号房屋中陈志强的 40% 份额由陈楠继承。结合李淑兰的继承份额,最终一号房屋陈林占 70%(40%+30% 继承李淑兰份额),其余子女各占 10%;二号房屋陈楠占 70%,其余子女各占 10%。
金融资产:因无遗嘱,按法定继承由四名子女均分,各占 25%。
(三)程序瑕疵与实体公平平衡
原告质疑遗嘱保管机构未提供照片,但该程序瑕疵不直接否定遗嘱实质内容。法院结合鉴定结论及被告举证能力,优先保护遗嘱自由原则,认定遗嘱有效。
四、裁判结果
房产继承:
一号房屋由陈林继承 7/10 份额,陈雨、陈枫、陈楠各继承 1/10 份额;
二号房屋由陈楠继承所有,陈楠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分别向陈雨、陈枫、陈林支付房屋折价款 34.5 万元(345 万元 ×10%)。
金融资产分割:
陈志强名下存款、理财、债券等资产由四名子女各继承 1/4 份额。
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主张遗嘱无效及按法定继承房产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五、案件启示
(一)遗嘱形式的严格合规
自书遗嘱需确保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避免委托他人代笔或机构协助制作,否则可能因形式瑕疵引发争议。建议通过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增强效力。
(二)举证责任的关键作用
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需完整证明遗嘱形成过程(如书写人身份、见证程序、保管记录等),仅凭签名鉴定难以完全排除合理怀疑,需保留立遗嘱时的影像、录音等辅助证据。
(三)遗产分割的顺序规则
夫妻一方去世后,应先析产再继承,避免直接将共同财产全部作为遗产处理。本案中先析出李淑兰的 50% 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继承规则分配,体现了对夫妻财产权的保护。
(四)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遗嘱保管机构的程序瑕疵(如未留存照片)虽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但可能削弱其可信度。当事人应选择规范机构处理遗嘱事务,或自行留存完整的立遗嘱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