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这起房产继承纠纷中,周父与周母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女周某芬、长子周某坤、次女周某霞、次子周某涛、三子周某文。周父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离世,周母在 2022 年 5 月 7 日去世,遗留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由此引发了子女间关于房屋继承与所有权的纷争。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1. 周某文诉求
- 请求法院判定父母遗留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归其所有。
- 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2. 事实依据
- 周父与周母生前留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在他们百年之后,A 号房屋归周某文所有。
三、被告辩称
1. 周某坤辩称
- 不同意周某文对 A 号房屋的诉讼请求,认为 A 号房屋和 B 号房屋应由各继承人法定继承且共同共有。
- 提出反诉,请求依法继承并分割北京市房山区 B 号房屋,理由是 B 号房屋原本是父母所有,只是因 Y 公司分房政策,暂登记在周某文名下,实际上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父母曾承诺该房屋在他们去世后由子女平分。
2. 周某芬辩称
- 认可母亲在世时表示 A 号房屋给周某文,同意周某文的诉求,不同意周某坤对 B 号房屋的反诉要求。
3. 周某霞辩称
- 最初表示遵遗嘱同意周某文对 A 号房屋的诉求,后对 B 号房屋同意平分,最终放弃发表意见。
4. 周某涛辩称
- 同意周某文的诉求,不同意周某坤对 B 号房屋的反诉要求。
四、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周父与周母育有五个子女,周父和周母的父母均先于他们去世。
2. 房屋登记与遗嘱情况:
- 位于房山区 A 号房屋登记在周父名下,周父与周母在 2007 年 5 月 29 日分别经公证处公证遗嘱,将周父名下 A 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去世后留给周某文一人继承,作为他的个人财产。
- 位于房山区 B 号房屋登记在周某文名下。
3. 关于 B 号房屋的争议:周某坤主张该房屋是父母购买,因分房政策更名到周某文名下,应属父母遗产;周某文则称是以自己工龄购买且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提交了购房发票及产权登记证书,周某芬、周某涛认可 B 号房屋系周某文的个人财产。
五、裁判结果
位于房山区 A 号房屋由周某文继承。
六、律师案件分析
从律师视角来看,本案核心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 B 号房屋的产权归属判定。
首先,关于 A 号房屋。依据 2007 年周父与周母所立的公证遗嘱,这是经过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周某坤虽对遗嘱持有异议,然而却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遗嘱的有力证据。在法律规定中,有公证遗嘱且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应优先按照遗嘱内容执行继承事宜。所以,A 号房屋按照遗嘱由周某文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的。
其次,对于 B 号房屋。其产权登记在周某文名下,在房产产权认定中,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周某坤主张该房屋系父母遗产,但仅口头陈述因分房政策而登记在周某文名下,未能提交实质性的证据予以佐证。而周某文不仅有产权登记,还提供了购房发票等证据支持其对 B 号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主张。所以,法院对周某坤要求继承并分割 B 号房屋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是合理合法的,充分维护了产权登记的权威性以及合法产权人的权益,遵循了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裁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