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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父亲给子女买房,后以借名买房起诉要求返还法院支持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10-22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4年12月23日,原告以被告名义与宋某强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北京市东城区一号院落全部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7间房屋总价款102万元。原告向出售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了相关税费。

2004年12月23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购买后,原告于2005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并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2013年后涉案房屋以被告名义出租,房租归原告所有,但现被告将租金据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由原告实际出资并享有房屋权益,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涉案房屋应为原告所有,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原告赠与被告,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1、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出于对被告的愧疚及疼爱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原告购买涉案房屋之前多次口头向被告表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依法取得涉案房屋全部的、完备的所有权。

2、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涉案房屋购买后,原告确实进行了翻建,但被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原告赠与房屋的附随活动。翻建后由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收取租金,说明被告对涉案房屋实际控制。被告收取租金后转账给原告系被告出于孝心,感谢父亲的赠与,被告有权随时停止转账。购买房屋时没有任何限购政策及更多的税费负担,原告完全可以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自2004年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至今已长达17年,原告从未以借名买房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4年被告(乙方、买受人)与案外人宋某强(甲方、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北京市东城区一号院落中的全部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总成交价102万元。2004年12月28日,被告和案外人宋某强就涉案房屋签订过户版《房屋买卖协议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全部房款,后被告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2005年开始原告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将房屋交给施工方出租以抵扣工程款。2018年7月后,被告将房屋收回自己出租。双方均认可,购房时无限购政策,原、被告均具有购房资格。经询问,原告现不具备购房资格。

关于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一节,原告表示当时原告与被告之母离婚,处于单身状态,原告考虑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存在风险,出于保护婚前财产考虑,故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等原件原由原告保管,之后由被告从家取走。原、被告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

被告表示自涉案房屋登记至被告名下后,原告从未向被告主张过双方系借名买房关系,且购买涉案房屋时没有限购条件,原告完全可以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原告所述借名买房没有必要性,亦不符合常理。

另,原告表示自2002年起其借被告名义购买了三套房屋,均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已就另外两套房屋另案起诉被告。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为由,要求确认该合同关系有效,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房屋虽由原告出资购买,但作为房屋所有权公示凭证的产权证由被告持有;关于房屋使用情情况,涉案房屋由被告对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系由被告实际控制;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时并不存在限购政策,原告完全可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缺乏必要性;原告表示其系考虑当时处于离异单身状态,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存在风险,出于保护婚前财产考虑才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亦有悖常理。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而被告亦不予认可,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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