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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去世,继承人主张其没有遗产不愿还款纠纷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9-1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内共同偿还1698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吴某峰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2018年间吴某峰向原告借款及未及时还款产生违约金以上共计1787000元。由于吴某峰当时不能还款,故就上述全部债务写下汇总欠条,认可欠款1978000元,还清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未还清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吴某峰在写下1978000元的欠条后还款28万元,但剩余欠款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故于2021年8月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查询得知,吴某峰2021年6月去世,并查询到其妻子郭某霞、儿子吴某昊信息,故原告撤诉后另行起诉,恳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郭某霞吴某昊吴某君辩称,吴某峰没有为继承人预留遗产,借条上的签字是吴某峰的,但我们不清楚借款的事实,我们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宋某芝辩称,吴某峰是成年人,可独立承担责任,宋某芝没有继承任何遗产,而且中国法律没有子债母偿的规定,我没有收入,没有能力偿还。

 

法院查明

 

2018年吴某峰周先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吴某峰周先生借到人民币1978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9年11月2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双方约定本纠纷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周先生主张截至2018年11月21日,吴某峰尚欠1587000元,另加两次违约金20万元,以上共计1787000元。由于吴某峰当时不能还款,故就上述全部债务写下汇总借条,认可欠款19780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1日前,逾期未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此为2018年借条的形成过程。周先生主张,对于该借条载明的借款,吴某峰仅还款28万元,剩余1698000元至今未偿还。

 

另查,2021年吴某峰死亡,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妻郭某霞,其子吴某昊,其女吴某君,其母宋某芝。关于吴某峰去世时的遗产,各被告认可有一辆汽车,但已于2022年7月份出卖,吴某峰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持有49%的股份。周先生主张吴某峰去世前有房产及对外债权,各被告均予以否认。

 

裁判结果

 

被告郭某霞吴某昊吴某君宋某芝在继承吴某峰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周先生借款169800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以上共计17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贷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中,吴某峰2018年11月21日向周先生出具的借条是对之前欠款的汇总,该借条是吴某峰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周先生主张欠款1587000元加上利息190440元(按照12%计算),另加20万元违约金,共计1977440元,凑整到1978000元即为汇总借条中的总金额,经法院审查,该汇总借条是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借条,前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现周先生按照汇总借条中的总金额减去已偿还的28万元,主张剩余欠款1698000元及违约金10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及违约金司法保护上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查明情况,吴某峰去世时遗留有车辆及公司股份,还可能存在对外债权等其他财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吴某峰未立遗嘱,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各被告作为吴某峰的法定继承人,均未举证证明放弃继承权,依法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吴某峰生前的涉案欠款及违约金负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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