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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子女在父母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其他子女主张为父母遗产要求继承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14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刘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刘某文继承父母刘父刘母位于北京市房山区S号(以下简称S号院)住宅房屋遗产的四分之一份额。

事实和理由:刘某文刘某刚刘某昊刘某鹏系兄弟姐弟,父母为刘父刘母刘父刘母夫妇有住宅房产即S号院房屋。刘父2006年去世,刘母2020年4月去世。刘父刘母生前均未留有遗嘱。S号院房屋作为刘父刘母的遗产未进行分割处理。刘某文作为刘父刘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刘父刘母S号院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现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

刘某刚辩称,不同意刘某文的诉讼请求。S号院房屋的宅基地是1987年以父母和我本人的名义申请的,房屋是我找施工队盖的,刘某文没有权利分割四分之一的份额。他们都有自己的宅基地。2008年,我翻修了S号院内房屋,2019年进行了翻盖,我及家人一直居住于S号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某昊辩称,S号院是我爷爷买的宅基地,后由我父亲继承盖房,我父亲在世时该院内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父亲去世后,上述房屋应为遗产,由我们兄弟姐妹四人继承,我本人应继承S号院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刘某鹏辩称,认可本人继承S号院房屋四分之一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刘父(于2007年去世)与刘母(于2020年4月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三子,长女刘某鹏,长子刘某文,次子刘某昊,三子刘某刚

1950年,刘父之父刘某峰S号院房屋,后该院落及房产由刘父继承并居住使用。1987年,刘父作为申请人提交《社员建房占用土地申请书》,申请对S号院内房屋进行拆旧盖新,该申请书载明当时S号院的居住人员为刘父刘母刘某刚。经村乡两级政府批准后,S号院内房屋重建为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刘父刘母夫妇与刘某刚于此共同居住生活。

2004年,刘父刘母夫妇自S号院搬至Y号院居住,S号院由刘某刚一家居住使用至今。刘父刘母去世时未留有遗嘱,亦未主持分家。

经查,2008年,刘某刚曾对S号院内房屋进行翻修,2019年,刘某刚S号院房屋进行翻建,建成后S号院房屋为二层楼房。

另查,1987年,S号院内房屋重建时,刘某文刘某昊刘某鹏均已成家另过,三人未参与S号院房屋建设,且三人在本村他处均另有宅基地。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S号院房屋是否属于刘父刘母的遗产范围。刘某文刘某昊刘某鹏主张S号院房屋为其父母刘父刘母的遗产,老房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S号院内房屋虽由刘父作为申请人申请建房,但根据建房时刘父刘母已年逾五十,刘某刚正值壮年且与父母共同生活,其余三名子女均未参与S号院房屋的出资及建设等情况,应当认定S号院房屋为刘某刚及其父母刘父刘母共同所建。

在此后长达四十余年的时间里,刘某刚及其家人始终在S号院房屋居住生活,且于2019年进行了房屋翻建,原有老房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已被拆除,院内现有二层楼房均为刘某刚所建。虽刘某文刘某昊刘某鹏主张S号院房屋翻建未经其同意,但鉴于三人均与刘某刚同村居住并均另有宅基地,S号院内房屋于2019年翻建后,其三人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现其三人主张各继承S号院房屋四分之一份额,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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