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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老人口头将房屋赠与对方,其他子女不认可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8-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周先生遗留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判令二号房屋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周先生贾女士系夫妻,二人生育五名子女,即本案原、被告。贾女士1990年因死亡注销户口。贾女士死亡后,周先生未再婚。周先生2005年因死亡注销户口。周先生贾女士除本案原、被告,无其他子女。周先生贾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系周先生,生前取得,系周先生遗产。为解决上述遗产继承事宜,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涛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及涉案房屋坐落。二号房屋购买时,我交了两间平房,应当在对该房屋分割时予以考虑。同意依法继承一号房屋。父亲瘫痪五年,我对其照顾,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我及周某鹏照顾父亲时间长,主张在继承遗产时予以多分。

被告周某鹏辩称,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及涉案房屋坐落。同意依法继承一号房屋。父亲生前患病时,曾开家庭会议,说过将二号房屋给我,其他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只是房屋产权没有变更,还是父亲的名字。二号房屋是属于我个人的。

被告周某丹辩称,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及涉案房屋坐落。同意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不同意二号房屋由原告继承,应当依法继承。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周某聪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先生贾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即本案原、被告。贾女士1990年12月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周先生2005年11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号和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一套是登记在周先生名下的私房。

庭审中,被告周某涛辩称,在其父分配二号房屋时其交了两间平房,其父病重五年,其与被告周某鹏照顾时间长,故主张多分。对此,原告述称,周先生生病出院后,分别在周某涛周某鹏处居住过一段时间,后来回到一号房屋居住,由保姆和周某涛陪伴。因为离得远,原告去的少,偶尔去看望。被告周某丹辩称,其亦尽了赡养义务。

被告周某鹏辩称,周先生,生前将二号房屋赠与给被告周某鹏,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可信证据。

被告周某聪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发表质证意见。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周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由原告周某贤,被告周某涛周某聪周某鹏周某丹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二、被继承人周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周某贤,被告周某涛周某聪周某鹏周某丹共同继承,每人各占有五分之一份额;

三、驳回原告周某贤、被告周某涛周某鹏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周先生贾女士死亡后,二人遗留的财产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原告要求二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周某涛及被告周某鹏虽均称对周先生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但依据不充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周某鹏所述周先生二号房屋赠与给其一节,未向法院提供可信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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