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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分家析产引发的纠纷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张强诉称,被告张佳、于青、张浩三人中,张佳、于青二人系夫妻关系,张浩系二人之子。原告张强本系被告张佳的叔叔,因原告张强膝下无子,曾将被告张佳收养为养子。张特村11号院、12号院两处宅院内房屋曾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现原告张强与被告张佳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法院调解解除,故请求法院确认:1、11号院内房屋全部归原告,原告向被告张佳、于青二人给付相应折价款;2、12号院内北房四间、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归三被告。


  2、被告辩称


  被告张佳、于青、张浩辩称,三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强与被告张佳系养父子关系,在三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三被告不仅对翻建11号宅院内房屋出资出力,且还共同新建12号院内房屋。现三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2号院内房屋归三被告,原被告双方各分得11号宅院的一般产权。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特村11号院内北房三间系原告张强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祖产,由原告张强与被告张佳、于青夫妻二人共同居住。期间,原告张强自己出资将老房翻建为北房四间、东房三间。张特村12号院内北房四间、南房四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并由原告独自居住。


  原告张强与案外人王疏影婚后,原告张强曾因前述两处宅院确权纠纷将三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做出生效判决,确认11号院内房屋归张强、张佳、于青共有,12号院内房屋归张强、张佳、于青、张浩共有。


  原告张强曾因收养关系纠纷将被告张佳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并调解,二人解除收养关系。


  原告张强因分家析产纠纷将三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由于11号院系祖遗,宅基地四至范围及面积无法确定,故而其房屋价值无法确定,且原被告双方并不能就分割析产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故法院无法针对该案作出处理。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一)第一条一款二项,一、对原告起诉证据不足,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对于原告起诉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法院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告张强曾因分家析产纠纷将三被告诉至法院,当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与多家专业鉴定机构的交涉,发现11号院系祖遗,宅基地四至范围及面积无法确定,宅院及房屋价值无法确定,且原被告均未能向法院提供任何有力地证据,原被告之间也并不能就分割析产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分歧较大,故法院当时无法针对该案作出处理。原被告双方只能在新证据出现时再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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