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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行纠纷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15

  引言:相邻通行纠纷包括:通行权利纠纷,通行损害赔偿纠纷,通道挤占、堵截纠纷,通道变更纠纷等。相邻通行纠纷案如何强制执行?

  【案例介绍】

  原告董某与被告朱某相邻通行纠纷案,经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依法判决,判令被告朱某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

  判决生效后,被告朱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仍是“遥望”宅院一脸无奈,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该案涉及民生,关系邻里和谐,灵宝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积极与当地乡政府、村委沟通,安排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朱某的思想工作,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希望通过和解执行化解纠纷。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劝说,朱某同意拆除一半砖墙供申请人通行,在拆除一半砖墙后,执行人员要求其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将余下一半在一周内拆除,到期后,朱某并未拆除余下一半砖墙,反而重新修建整个砖墙,并加盖了房顶。法律的尊严受到了严重挑衅,鉴于此,灵宝法院执行局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当日上午9时,灵宝法院组织二十余名执行人员在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振华带领下,分成现场保卫组、现场施工指导组和思想教育工作组三个工作小组,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依法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始终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原则,顺利地将被执行人朱某的违法建筑拆除,恢复了通道原状。执行现场群众均连声称好,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知识链接】

  相邻通行纠纷包括:通行权利纠纷,通行损害赔偿纠纷,通道挤占、堵截纠纷,通道变更纠纷等。

  1、相邻通行权纠纷案件具有的共同特点

  土地经营权人对其依法获得的土地主张经营权,绝对地排除他方对该土地的合理利用。而相邻方要求合理利用土地经营权人的土地,在该土地上获得通行权。这类纠纷存在土地经营权与相邻通行权的法律冲突。

  2、相邻通行权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1)相邻关系人因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方素有矛盾或者关系交恶,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造成相邻方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方一点利益,立即就会发生冲突。

  (2)相邻当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一方,从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邻通行权纠纷中,土地经营权人都片面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条文,认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证书,就对相应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独占经营权,完全排除相邻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从而引发纠纷。

  (3)相邻通行权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其一,绝大多数当事人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其二,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方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绝大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法条链接】《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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