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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老人给多位继承人留下遗嘱且内容有矛盾,以哪份为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4-04-0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周某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四分之三份额归周某茹所有;……。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陈某贤于2018年12月9日死亡,生前与前妻宋某生育三女,即陈某兰、陈某芳、陈某丽。宋某于1992年去世。2001年6月4日陈某贤与周某茹结婚。陈某贤死亡时留下遗产为与周某茹共有的S号房屋……。针对上述遗产,陈某贤2018年7月1日立遗嘱,载明上述房屋属于陈某贤的一半份额归周某茹继承。

 

被告辩称

陈某丽、陈某兰辩称:不同意周某茹的诉讼请求,理由:1.S号房屋为房改房,参加房改时使用了母亲宋某32年工龄对房屋价款进行了折抵,对应的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宋某的遗产予以继承。2.周某茹提交的遗嘱真实性不认可,遗嘱中陈某贤的身份证号有误,订立遗嘱时陈某贤78岁高龄且患有脑梗,周某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订立遗嘱时陈某贤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陈某兰、陈某芳均为精神残疾人,遗嘱中没有给二人留有必要遗产份额;陈某贤患病,周某茹存在不及时抢救、延误治疗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周某茹丧事继承权,陈某贤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

综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陈某贤遗产。

陈某芳辩称:不同意周某茹的诉讼请求。陈某贤于2015年9月25日给陈某芳留有一份遗嘱,明确表示S号房屋一半份额归陈某芳,要求继承陈某芳占有的一半份额。

 

法院查明

陈某贤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即陈某丽、陈某兰、陈某芳。宋某于1992年死亡。2001年6月4日,陈某贤与周某茹登记结婚。2018年12月9日,陈某贤死亡。

S号房屋原系宋某名下承租公房。1999年11月12日,陈某贤提交《购房申请人情况登记表》,申请购买S号房屋,申请人配偶姓名为宋某(已故)。《单位出售共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男方工龄33年,女方工龄22年。但陈某贤未实际购买S号房屋。2007年11月7日,陈某贤(购房人)与北京市丰台区某单位(售房单位)签订《房改售房协议书》约定,陈某贤以成本价购买S号房屋,实际价格为41120元。周某茹认可购买S号房屋时使用了宋某的工龄。S号房屋登记在陈某贤、周某茹名下。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3000000元。

庭审中,陈某芳提交遗嘱一份载明:“我有楼房一处(S号)我去世后方的份额一半是我爱人周某茹所有另一半归女儿陈某芳所有。立遗言人陈某贤,2015年9月25日。爱人签字周某茹,女儿签字陈某芳。此遗言共贰份陈某芳和周某茹各一份。”周某茹、陈某丽、陈某兰认可上述遗嘱真实性认可。陈某丽提交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陈某贤,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担心争执故本人于2017年4月28号在北京市丰台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有拥有的房产权益等作出以下处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的房产一处,本人实际拥有的房产份额及权益均由陈某丽个人继承,……立遗嘱人陈某贤,2017年4月28日。”

周某茹、陈某兰对上述遗嘱真实性认可,陈某芳对上述遗嘱表示不予认可。周某茹提交遗嘱一份载明:“立遗人陈某贤,立遗嘱人陈某贤为身后特立遗嘱如下:一、立遗嘱人与周某茹在S号有房屋一处,该房屋为夫妻所有特立遗嘱人百年后陈某贤份额一半赠与周某茹老伴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即周某茹获得的肆分之叁)。二、立遗嘱人百年后的抚恤金由我老伴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立遗嘱人陈某贤。2018年7月1日。”并提交陈某贤宣读遗嘱的录像视频,证明该遗嘱系陈某贤真实意思表示。陈某丽、陈某兰、陈某芳对该遗嘱不予认可,但均表示不申请鉴定。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归周某茹所有,陈某丽、陈某芳、陈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周某茹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周某茹负担;

二、周某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给付陈某丽、陈某芳、陈某兰房屋折价款每人2800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陈某贤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遗嘱内容相互抵触,故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即2018年7月1日所立遗嘱。该份遗嘱系陈某贤真实意思表示,就其处理其个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及存款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对S号房屋现值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

S号房屋虽系陈某贤、周某茹夫妻共同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时享受了陈某贤已故配偶宋某的工龄优惠,该优惠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作为宋某的遗产予以继承,具体工龄优惠所对应的房屋价值数额由法院综合购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工龄优惠政策等予以酌定。因当事人均无给付折价款能力,又不同意按份共有,而周某茹享有涉案房屋份额较多,故房屋归其所有为宜。陈某丽、陈某芳、陈某兰主张陈某贤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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