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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是否可以分割产权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佳诉称,王楼与曹宇系夫妻,育有原告一子,王家村567号房屋系王楼与曹宇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由原告继承。原告与前妻王软共育有被告一女,涉案房屋被拆迁时,原告已与王软离婚,被告已搬出涉案房屋跟随王软生活,但因尚未迁出户口,与原告一起被列为被拆迁人。现涉案房屋的被拆迁人共分得嘉苑小区的安置房4套,经原被告协商,就分割4套安置房屋签订了协议,因被告并非涉案房屋的实际被拆迁人,故诉请法院分割4套涉案房屋,390号、391号、392号房归原告,393号房归被告。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华辩称,同意分割,不同意原告的分割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可以确认居住人口为户主王佳、王软,其女王华,共三人,4套安置房屋的总建筑面积270平方米。原被告及王软、案外人王英(王佳之姐)曾就4套安置房屋签订了一份分割协议,约定393号房归被告,另外3套房归王英,原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所有遗产或拆迁利益。原告主张被告一直不配合,导致该协议至今无法履行。被告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分配4套安置房屋。据查,4套安置房屋办理初始产权登记。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经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4套拆迁安置房屋至今仍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尚未发生物权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原被告等人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利尚未产生效力,故原被告等人均不想有处分权,4套安置房屋尚不具备分割条件,故原告的主张目前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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